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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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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州尹

知州指的是中国宋、明、清等朝行政长官,雅稱為州牧郡守太守、郡尹、刺史等。越南後黎朝阮朝朝鮮王朝亦有相同職務。

遼朝沿用唐朝制度,州的長官稱刺史;金朝的州按等級設置不同長官,有刺史、防禦使等名目,參見金朝行政區劃;元朝稱州尹,其上有長官達魯花赤

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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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为了削弱节度使的权力,防止唐朝五代时期軍閥割据的局面重演,规定诸刺史得直接向朝廷奏报和接受诏令节度使不得干预除所驻州之外(所谓支郡)的政务。后来,朝廷逐步派遣京朝官(文臣)接替刺史管理州务,全称知某州州军事,俗称知州事知州某州郡守太守守臣使君两千石刺史。“知”就是管理的意思;“州军事”的“州”代表民政,“军”代表军政。由此,刺史非奉特别诏令,不得过问所任州的州务,演化为武臣的迁转之阶,属于正任官之一。

同时,节度使也很快演化成一种地位崇高的官階,成为武臣的最高階官,不再有实际权力与职掌;皇帝会给知州特殊的优待,以表示荣宠。[1]范必大出任知州事,宋高宗亲自斟酒,均系例外施恩。州也就由隶属藩镇变为隶属以转运使为长官的,以及以留守知某某府事为长官的

元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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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沿用宋朝制度,州的长官正式称为知州,但是均置达鲁花赤,专由蒙古人、色目人充,地位在知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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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州为一之长,辖數,從五品;直隶州同級,受承宣布政使司)管轄,兩者之下管轄,但明代的府也會管「散州」(此為延續元制),而明代散州底下仍可轄縣。所以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究竟是「三級制」還是「四級制」尚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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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州散州之别,前者直隶于,可以辖县,后者隶属于,不辖县,长官均称知州

民国成立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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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废府级政区,直隶州与府大致相同,一并废止。1928年以后,在地位比较重要的城镇设市,很多府、直隶州治所及一些散州改设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事实上恢复了府级政区,地区、专区或地级市下辖的县级市,大致相当于明清时的散州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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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后黎朝黎圣宗重划版图后,在山地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州,行政长官为知州,品阶稍逊于知县,多由当地土目担任。1948年,越南民主共和国将州改设为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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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宋史》卷431,《邢昺》,页12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