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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k: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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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漏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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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的敘述有點錯漏。「遞補機制」並非「沒有任何國家採用」。我知道的日本公職選舉條例規定,在國會選舉結束的三個月內,如果當選人失職或者死亡,則由同一選區得票次序下一位自動當選。我想應該還會有其他國家有類似的規定。

在大選之後的短時期內避免再次選舉是很正常的,一般在非兩黨制的議會制國家內比較普遍。但香港的情況與此完全不同,其將要立法的「遞補機制」是反民主的舉動,是削足適履,也是低劣的鬥爭手段和令人噁心的獻媚。—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低頭思故鄉 2011年7月1日 (五) 16:2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