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LGBT權益
外观
荷蘭的LGBT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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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 | 合法 (自1811年) |
性別認同和表達 | 允許跨性別者作性別更動 |
同性伴侶關係 | 同性婚姻自2001年合法 |
收養 | 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 |
兵役議題 | 男、女同性戀者可公開性傾向 |
反歧視保障 | 性傾向保障 (見下方) |
荷蘭以開放著稱,十分注重性傾向等個人隱私的相關政策。人民普遍支持LGBT族群擁有平等權利[1],部分基督徒及伊斯蘭教徒移民對性別平等仍採保守態度。調查顯示,至少三分之二的反同性戀仇恨罪是由穆斯林移民家庭的青年所為[2],其多數是摩洛哥或土耳其人後裔。2011年10月调查表明,虽然荷兰90%的荷兰族认为同性恋并不违背道德,但仅有30%在荷土耳其人和25%的在荷摩洛哥人接纳此观点。[3] 而据报道,印度裔的印度教徒多能接受荷兰族的观点。[4]
概要
[编辑]項目 | 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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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為合法性 | 自1811年 |
承諾年齡[5]一致 | |
反歧視法執行 | |
反歧視法適用於商品及服務法規 | |
反歧視法適用於所有其他領域(包括:間接歧視、仇恨言論) | |
同性婚姻 | 自2001年4月1日 |
承認同性夫妻/伴侶 | |
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 | |
同性戀者可在軍界公開性傾向 | |
性別更動權力 | |
女同性戀進行體外受精之合法管道 | |
允許男男性接觸者(MSM)進行捐血 | 自2021年 |
參見
[编辑]參考資料
[编辑]外部連結
[编辑]- 荷蘭LGBT權益歷史,glbtq.com。
- COC Netherland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De Gay Krant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