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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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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简称特区特别区)为中华民国曾存在之第一级行政区划,由行政院直辖,通常作为行政区预备改制前的过渡性单位。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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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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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年,北洋政府设立察哈尔特别区绥远特别区热河特别区川边特别区等4个特别行政区,乃军政合一的都统辖区(川边为镇守使),性质上属于中央直辖道,共同特征是当地汉人定居者日增,渐有纳入内地建制之需要,但原享有自治地位的蒙古盟、旗或西藏基巧、宗,与新设治之府(道)、县相参杂,为使两套不同的行政体系相容而设置特别行政区,以因应当地蒙(藏)族与汉人之关系。

国民党北伐后,认为孙中山遗教里并未提到特别区之设置,于是将上述各地皆改制为,即察哈尔省绥远省热河省西康省(川边特别区)。此后特别行政区被视为“准省”,定位变成建省前置作业之建制。依此准则设立的第一个特别行政区为海南特别行政区,辖区为海南岛南海诸岛。海南岛于1950年因内战失守后,海南特别行政区不复存在,但中华民国政府仍将海南特别行政区列入行政区序列之中,至2005年方予以取消;至于南海诸岛,则自1979年起由甫升格为直辖市高雄市代管。

抗战时期,汪兆铭政权亦曾先于1942年划江苏省的徐海道1市17县及安徽省的皖北地方4县,设立“苏淮特别行政区”,1944年改制为淮海省,抗战胜利后撤销。

自外国政权收回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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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收回外国侵占地后,为处理当地在外国统治期间与中国本土产生的差异环境,因而设置具过渡性质的行政区,计有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等2地。东省特别区是北洋政府在1920年逐步收回铁路路权时,基于司法上的考虑,将中东路沿线定为特别司法区,设东省特别区法院处理该区之司法案件;中国于1922年收回中东铁路主权后,于1923年成立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主管区内行政、军警、外交、司法等事项。威海卫则于1930年自英收回后,成立威海卫行政区直属于行政院,适用法律比照直辖市

其他类似的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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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特别行政区之外,中华民国曾存在过其他特殊的行政区划与地方政府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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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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