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特权 (英国)
英国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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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特权 (英国)(英语:Royal prerogative)是特有的权力、特权和豁免权的组合体,只在一些如英国那样由君主统治的国家承认。它是一些政府执行它们国家的行政权力的方法,由君主拥有并赋予君主。
虽然共和国国家元首拥有类似的权力,但它们并不几乎相同,包含基本的不同处,而且不同处可能或多或少都比较广泛。见保留权力。
虽然特权起初只由君主行使,并且不需要国会的同意,但经过多年来君主立宪制度的发展,这些特权通常会在首相或内阁的建议下行使,而首相或内阁就对决定负有对国会的责任。虽然君主仍可以在没有首相或内阁的建议下选择行使皇家特权的情形,但这样的情形是罕有的,并且通常只发生在紧急状况,或现有的先例不足以适用于存有疑问的境况的情形。
定义
[编辑]在英格兰王国(直到1707年)、大不列颠王国(1707年-1800年)和联合王国(自1801年以来),皇家特权历史上是王国统治的中心特色之一。
宪法理论家戴雪给出特权是什么的标准定义:
- ……君主起初的权力的剩馀部份,因而它是……在任何时候被留在君主的手中的自由决定的权力——不论这样的权力在事实上是由国王自己还是由他的大臣们行使——的剩馀物的同义词。[1]
行使
[编辑]今天,特权由大臣在没有国会的许可下直接行使,在联合王国包括管理公务员队伍、发放护照和授予荣誉的权力。[2]一些特权名义上由君主但在君主基本每周会见的首相的建议下和在内阁的建议下行使。英国政府体制的一些关键领域仍然由皇家特权的手段执行,但它的使用在减少,因为功能逐渐被制定为成文法律。
与广泛的信念相反,皇家特权在宪法上是无限的。当君主有权利公布新法律时,它是没有被在宪法上使用的保留权力的一种形式。(陛下,作为联合王国和其它联邦国家的国家元首,有权利在他作为国家元首的任何国家使用皇家特权。)在国王詹姆士一世在位期间的公告案(1611年)中,英格兰普通法法院法官断然声称他们拥有权利确定皇家特权的限制。自共主女王玛丽二世和国王威廉三世掌权的光荣革命(1688年)以来,这个司法解释没被君主质疑。
没有新的特权能被创建。然而,像“宣战和媾和”那样的现有特权能被更改以适应新的形势,如在英王诉诺森布里亚警察局(1989年)中所见,见到这种特权演变到包括“维持和平”的能力,并从此允许内政大臣用塑料警棍和CS气体装备他的警察部队。
另外,在自由决定的特权可被法庭裁判的地方,它的行使能被司法检查以与自由决定的特权被成文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同样的理由质疑。这被迪普洛克勋爵在文官队伍联合理事会诉文官事务部长(1985年)判词中得以阐明。
种类
[编辑]涉及立法机关的权力
[编辑]- 国会的召集、中止和解散[3]以及选举诏令
- 在国会划拨必要的资金的领域为公民发放救济金创造方案
- 为议案授予御准[4]
- 反对议案在议会讨论[5]
- 靠专利特许证立法[6]
- 靠枢密院令立法[6]
- 组织创立特许状,包括创立大学的皇家特许状授予
- 所有成文法律、行政立法性文件(Statutory Instrument) 和枢密院令 (Order in Council)的发布
涉及司法体系的权力
[编辑]- 总检察长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力,包括进入撤诉程序(因而终止针对被告的案件)的权力[6]
- 任命御用大律师[6]
- 为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起的上诉授予特别许可
- 赦免被定罪的罪犯
- 免除或减少刑罚(特赦)
- 创造新的普通法法院
涉及外国事务的权力
[编辑]涉及军队和战争的权力
[编辑]任命和荣誉
[编辑]紧急事件应对
[编辑]其他类型特权
[编辑]在皇家特权下由联合王国君主拥有的权力还有:
特权传统上也包括职责,而不只是权利。这些职责中最主要的是维持国防和国王治下的和平。
对于君主授予荣誉的特权,在实践中大多数英国骑士勋位在首相的建议下被授予。然而,君主保留授予嘉德勋章、蓟花勋章、功绩勋章、皇家维多利亚勋章和皇家维多利亚勋链,以及一同授予纹章的权利。
君主也免于在法院被起诉,虽然曾经依附于君主的豁免范围已减少。(这种豁免的表面逻辑是国王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直接地或间接地作为检控权威出现在所有法院和法案中:他因而不能起诉或检举他自己或裁判他自己的案件。然而,这种逻辑也有缺陷,因为在裁判他自己的案件中作为原告或在民事诉讼中作为索赔者似乎没有问题。这种解释大多通常出现在君主豁免权上的文本中,文本写著“国王不能为非”,因而不能承担违背契约或在侵权行为中的义务。)尤其,几份国会法案允许君主的代理人(例如政府雇员)在法院被起诉。女王伊莉莎白二世的女儿安妮公主实际上有刑事记录(因为她没有管好她的狗)。
虽然许多权力被包括在皇家特权内,但它们以经常不出现而显著,虽然它们理论上可以被算在皇家特权下。尤其,英国君主无权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如这些权利被表明由英格兰基本法派生出来的那样。结果,君主无权在没有国会的同意的情况下征税,而这显然限制了君主的权力。查理一世通过皇家特权来源在不服从国会的认可的情况下筹资以向皇家行政部门拨款(如船只金的征收)的不成功的影响是英国内战的起因之一。
特权在外国事务中的许多使用被叫作国家法案学说。由英国政府在国际和外国事务中行使的许多权力来自皇家特权,包括主权豁免权的授予。
奇怪的杂类特权
[编辑]- 君主名号的选择
- 市场特许经营权[3]
- 婴儿的监护[3]
- 护照的发放和撤回[3]
- 采掘贵金属[3]
- 硬币的铸造[3]
- 印花[3]
- 对无拥有者财产的权利[6]
- 被发掘的宝藏[3]
- 在公共开放水域游泳的野生的未被标记的白天鹅的君主所有权[12]
- 皇家鱼类,即鲟鱼、海豚、鼠海豚和鲸的皇家所有权[13][14]
限制
[编辑]皇家特权是无限的;这在公告案(1610年)中被确立,它肯定了没有新的特权能被创设,并且国会能废除个别特权。
争议
[编辑]在英国参与2003年伊拉克战争前,首相东尼·布莱尔打破先例,为英国参与战争寻求国会的认可。然而,国会的决定在宪法上用语建议报告,因为实际由皇家决定。布莱尔表示如果国会不认可,他不会建议女王伊莉莎白二世行使皇家特权。由于布莱尔在英国下议院有工党的压倒性多数,而且有反对党保守党的支持,国会否决建议参与战争的议案的可能性很小。将来有较小多数的政府或在下议院的多数会在皇家特权的行使前寻求国会的认可仍有待观察。克莱尔·肖特提出将把宣战移除出皇家特权的私人草案。[15]
前左翼工党国会议员托尼·本在1990年代为英国皇家特权的废除活动,主张所有实际上在首相和内阁的建议下被行使的政府权力应该服从国会的审查,并需要国会的认可。他的意图没有成功,后来政府主张这是由皇家特权涵盖的议题的范畴,在特权目前使用的每件事例中要求国会的认可将吞没国会的时间并减缓立法的制定。
在英国,发放护照的权力仍然在皇家特权下。政府使用皇家特权否认来自在关塔那摩湾美国海军基地的美国监狱的美国政府容纳并释放的公民的护照。加入美国和赞比亚国籍的马丁·穆班加是被否认护照的英国公民之一。[16]
另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下議院-公共行政部門-第四篇報告.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2-25).
- ^ 英国国会-公共行政部门选拔委员会19
-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上議院-簡介-皇家特權-SN/PC/03861 (PDF). [2009-02-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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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 - ^ 存档副本. [2013-09-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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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www.parliament.uk/parliamentary_committees/public_administration_select_committee/pasc_19.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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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 - ^ A·W·布莱德利和K·D·埃文著,宪法性和行政法律,第13版,第249页:“特权包括获得增加的领土的权力;因而在1955年靠皇家许可状,君主取得罗考尔岛领地。”
- ^ http://www.royal.gov.uk/MonarchUK/ArmedForces/QueenandtheArmedForces.aspx. [2010-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1-18). 外部链接存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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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 - ^ http://www.parliament.uk/commons/lib/research/briefings/snpc-03861.pdf (PDF). [2009-02-10].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9-02-10). 外部链接存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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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 - ^ 天鹅案(1592年)7 Co Rep 15b at 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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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雷吉斯特权”1322 c. 13 (temp. inc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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