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籍定样
外观
隋朝的一种户籍制度。为杜绝奸巧的不实户口,要求堂兄弟以外的亲属间,要另立户口,不得合籍隐冒,以利隋朝政府有效掌握全国人口。
历史渊源
[编辑]隋代初年,社会并不安定。隋朝虽结束了魏晋南北朝分裂的局面,让全国归于统一,但连年的战乱,使大批的人口死于征战之中,人口大量锐减。
民不聊生的情形下,许多人流离失所成为流民,甚至有人为避乱世而遁入空门成僧侣,亦有ㄧ人依附豪门之下,谋求生存。
但这一些为生存隐蔽于他人户口之下的百姓,严重影响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影响政权,所以隋朝政府除了借由均田制里面授还田等法规,介入农民生产活动,使农民愿脱离豪族,成国家编户外,也用轻税政策留住农民,同时也在基层的户籍检查上,下了很大功夫。
施行方式
[编辑]实行于公元585年,为防止人口不实。
- 析籍→亲属间不可至于同户下,并须另立户口。
- 定样→中央借由此整顿后的人口,统一实施赋税征收的标准。
输籍法规定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出去查访,居民必须以就近的五党(一档为一百家)或三党组成一团,根据中央规定,决定户等上下关系,重新审定纳税额,写成定籍。
成效
[编辑]防止隐瞒户口和岁数,找出所有隐匿的人口,加入政府的编户中,也使征税更加有效率。
但江东士族、豪强藏匿户口,以为私附的情形仍严重,国家势力要贯彻到江南仍须努力。
参考资料
[编辑]- 《隋书·食货志》卷29第14 [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
- 《隋书·食货志》卷29第14 [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
- 《隋书·食货志》卷29第14[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
- 高明士、邱添生、何永成、甘怀真等著,《隋唐五代史》,(台北:里仁书局),2006,P.76。
- 王威海,《中国户籍制度:历史与政治的分析》,(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06,P.1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