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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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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54年拍攝的中南海懷仁堂全景
1954年9月 – 1959年4月
主席團常務主席劉少奇宋慶齡林伯渠李濟深張瀾羅榮桓沈鈞儒郭沫若黃炎培彭真李維漢陳叔通達賴喇嘛·丹增嘉措賽福鼎
常委會委員長劉少奇
常委會秘書長彭真
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1226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65名
歷次會議
第一次會議:1954年9月15日 – 9月28日
第二次會議:1955年5月5日 – 7月30日
第三次會議:1956年6月15日 – 6月30日
第四次會議:1957年6月26日 – 7月15日
第五次會議:1958年2月1日 – 2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首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任期由1954年至1959年。與會者被稱為全國人大代表,總共1226人,其中包括177名少數民族的代表,147名婦女代表,其中中共黨員668人,占54.48%。

歷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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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周恩來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

第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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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代表舉手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1954年9月15日—9月28日,北京中南海懷仁堂),代表總人數1226人(其中女代表147人,少數民族代表178人)。除了領導人物之外,基本上都是來自工農兵三個領域的底層人民,據出席此次會議的第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申紀蘭回憶,這其中,農民又占很大比例;大家的文化知識水平都很低、甚至還有好多人不識字、或完全不能理解「人民代表大會」的真正含義[1]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致開幕詞,劉少奇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周恩來作《政府工作報告》。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第一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通過了《關於政府工作報告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令繼續有效的決議》;選舉毛澤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朱德為副主席,根據毛澤東的提名,決定周恩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這次會議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候選人 政黨 得票 當選
票數 得票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1,210 100.00% 當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 朱 德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1,210 100.00% 當選

1954年9月27日,會議選舉產生了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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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的代表舉手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1955年7月5日—7月30日,北京),會議代表1118人。李富春作《關於發展國民經濟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報告》,李先念作《關於1954年國家決算和1955年國家預算的報告》,彭德懷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的報告》,彭真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鄧子恢作《關於根治黃河水害和開發黃河水利的綜合規劃的報告》,陳雲作《關於糧食的統購統銷問題》的報告。周恩來總理作《目前國際形勢和中國外交政策》的發言,提出簽訂亞洲和太平洋地區集體和平公約的建議。同時,在《目》的發言中,有關於台灣問題的政策主張。周恩來在會議上宣稱:「願意在可能的條件下,爭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灣。只要美國不干涉中國的內政,和平解放台灣的可能性將會持續增長,如果可能的話,中國政府願意同台灣地方的負責當局協商和平解放台灣的具體步驟。」[2][3]大會還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1953-1957)》、1954年國家決算和1955年國家預算、《關於根治黃河水害和開發黃河水利的綜合規劃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關於授權常務委員會制定單行法規的決議》、關於撤銷熱河省西康省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決議;關於撤銷燃料工業部、設立煤炭工業部電力工業部石油工業部農產品採購部,並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條、文的決議。同時,會議還補選了常委會委員[4]

第三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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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1956年6月15日—6月30日,北京),會議代表1041人。李先念作《關於1955年國家決算和1956年國家預算的報告》,廖魯言作關於《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的說明,彭真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會議期間陳雲作商業工作與工商關係問題的發言,李維漢作關於統一戰線的發言,周恩來作關於目前國際形勢、中國外交政策和解放台灣問題的發言。會議批准1955年國家決算和1956年國家預算,通過了《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關於修改《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決議。會議還通過了這次會議的提案審查意見,同時,會議還補選了常委會委員。

第四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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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1957年6月26日—7月15日,北京),會議代表1079人。國務院總理周恩來作《政府工作報告》和《關於中緬邊界問題的報告》,彭真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李先念作《關於1956年國家決算和1957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薄一波作《關於1956年度國民經濟計劃的執行結果和1957年度國民經濟計劃草案的報告》,張鼎丞作關於1956年以來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董必武《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烏蘭夫《關於建立廣西壯族自治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的報告》。會議批准各項工作報告。批准1956年國家決算,修正批准1957年國家預算,批准1957年度國民經濟計劃、批准中緬邊界問題的報告,通過關於第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問題的決議、關於成立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決議、關於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的決議。同時,會議還補選了常委會委員[5]

第五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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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1958年2月1日—2月11日,北京),會議代表1015人。國務院總理周恩來作目前國際形勢和中國外交政策的報告,李先念《關於1957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和1958年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薄一波作《關於1958經濟計劃草案的報告》,吳玉章作《關於當前文字改革工作和漢語拼音方案的報告》。會議通過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的決議,原則批准1957年國家預算執行情況,修正批准1958年國家預算,批准1958國民經濟計劃。通過《關於漢語拼音方案的決議》,批准《漢語拼音方案》,原則同意關於當前文字改革和漢語拼音方案的報告;通過關於調整國務院所屬組織機構的決定;會議決定若干國務院組成人員的任免;通過關於將直轄市天津市改為河北省省轄市的決議和關於中國科學院院長、副院長任免問題的決議。會議還補選了程潛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和常委會委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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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申纪兰:让“男女同工同酬”写入了《宪法》. [2009-08-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8-11). 
  2. ^ 陳木杉. reference 7. 《海峽兩岸編寫【台灣史】的反思與整合》. 台北: 學生書局. 1997: 239. 
  3. ^ 周恩來. 《目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外交政策》. 北京: 第2版. 1955年7月31日.  |newspaper=被忽略 (幫助)
  4.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重大任务. 《人民日報》. 1955年7月5日 [2011年9月1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年10月26日). 
  5. ^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简况. 中國人大網. [2011年9月11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年8月18日).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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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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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國家機構
前任: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1954年-1959年
繼任: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