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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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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1](英語:Missing person),是失蹤人口的一員,他的家屬朋友,甚至其他的相關人士,用盡任何方法都找不到他。

常見的的誤解就是:失蹤以後需要24小時或48小時才能立案,但實際上這種情況很少會發生。通常只要提供失蹤者可能受到暴力脅迫或者其他證明其異常失蹤的證據,執法人員便會迅速立案並開始調查。 並不是所有失蹤者都是暴力犯罪或其他犯罪的受害者。大多數失蹤者會在48小時至72小時內被找到或者自行回來[2][3]

失蹤的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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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意識下的行為
遇難
  • 旅遊或登山時,迷路(如彭加木
  • 因各種災難遇難但找不到遺體,如山泥傾瀉滑坡等自然災害,和各種人為災難。
  • 因交通事故失蹤,以船舶和飛機失蹤為主。
犯罪被害人
其他

相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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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作品
電視劇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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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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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存档副本. [2018-10-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8). 
  2. ^ LAPD Adult Missing Persons Unit. Los Angeles Police Department. [2018-06-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01) (英語). 
  3. ^ 温州小伙失踪31年 泣诉一段“兰花岛”囚困秘事. 溫州晚報 (溫州網). 2015-02-27 [2017-03-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04). 那天晚上,在三明市的一個碼頭,他和另外15名男青年上了一艘船,人生軌跡從此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