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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聲明。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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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 2001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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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次數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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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 | 2019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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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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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 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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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 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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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移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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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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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 法規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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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0年12月10日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9088021號令、交通部(90)交路發字第0009號令會銜訂定發佈全文31條
- 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9088027號令發佈自90年12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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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母法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佈於2001年12月12日,為臺灣因應兩岸特殊關係所制定的律法。該法規辦法名稱的大陸地區是指中國大陸,主管、發佈、執行機關,涵蓋中華民國交通部、內政部等。
2008年6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4度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大幅放寬中國大陸民眾來臺各種資格及限制,並立即自同年6月23日實施,而修正後的辦法條文共31條,涵蓋了大陸觀光事項中的人員數額、組團限制及各項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