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維基百科討論:生者傳記/存檔二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關於生者傳記以及可供查證方針是否應嚴格執行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關於生者傳記以及可供查證方針是否應嚴格執行? 因在下多次訪問北京當局的前任和現任領導人條目,其中含有大量的無法查證的可能對上述人物造成傷害之內容,在下認為,這些內容對維基百科的發展沒有任何建設性,應該予以刪除。可,又多次被其他用戶回退,在此來徵求社群的建議,生者傳記以及可供查證方針是否應該嚴格執行,並嚴肅對待在世人物的傳記內容真實性和可靠性? --😇©💌所有維基人都在說謊😘為分享全球知識而努力奮鬥的國際主義精神萬歲😝以讓世界更萌的態度致力於使世界更萌🙏中文維基13年🚭維基百科15年💑恭祝大家春節快樂! 2016年2月9日 (二) 21:08 (UTC)

(:)回應,在下認為您的論點是正當且值得探討的。如可能的話請您指出具體的例證,這樣能夠增強閣下論點的可靠性,謝謝。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01:17 (UTC)

(※)注意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有關在世人物的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內容都應立即移除而無需等待討論的結果」必須嚴格執行,這關乎到維基基金會對於所有在世人物的承諾。--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6年2月10日 (三) 11:03 (UTC)

如此則應修改「G12. 未列明來源且語調負面的生者傳記。」一項,改為沒有來源即可速刪。--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12:02 (UTC)
  • 只有初始版本已經違法傳記方針,沒有可回退版本才需要速刪。如果條目只是部分編輯版本的內容沒有列明來源,移除該部分內容即可,而不是快速刪除。如有須要,更可隱藏出現誹謗內容的版本。如果速刪的門檻設得太低,任何在世條目,用戶只要故意在條目加入沒有來源的不當內容,就可以提報速刪,反而助長濫用程序進行擾亂。--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10日 (三) 15:55 (UTC)
  • 以上諸位閣下可查看條目:習近平胡錦濤李鵬,查看編輯歷史一目了然。在下只能繼續維護生者傳記以及可供查證等核心方針的尊嚴。--😇©💌所有維基人都在說謊😘為分享全球知識而努力奮鬥的國際主義精神萬歲😝以讓世界更萌的態度致力於使世界更萌🙏中文維基13年🚭維基百科15年💑恭祝大家春節快樂! 2016年2月10日 (三) 16:01 (UTC)
    • 為了條目的準確性以及相關人物的名譽,這樣做可以理解,但不代表要將那些沒有來源的內容一概刪除,有些內容對於這個人物傳記而言很重要,你卻不分青紅皂白那樣刪了。托你的福,讀者根本就無法從李鵬條目中了解他到底在六四期間做了什麼讓他在西方世界以及人權界如此的臭名昭著。--№.N留言2016年2月15日 (一) 03:17 (UTC)
      在下已經說明,根據生者傳記以及可供查證方針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內容皆應該移除。№.N閣下請注意,如果要再人物條目中添加內容,必須要有來源證實。編輯條目的好習慣應該是找到來源後再行編輯而不是編輯之後,再去找相關來源。--😇©💌所有維基人都在說謊😘為分享全球知識而努力奮鬥的國際主義精神萬歲😝以讓世界更萌的態度致力於使世界更萌🙏中文維基13年🚭維基百科15年💑祝元宵節快樂! 2016年2月19日 (五) 17:18 (UTC)
      花時間去找來源明顯比一個勁兒地去刪好多了,特別是你刪的一部分內容在國內網站也能找到來源。我剛剛補充了李鵬所獲榮譽的來源,全部都是在國內網站上找的。你不要跟我談「編輯條目的好習慣」,因為有「編輯條目的好習慣」的人不會用你這種方法處理問題。--№.N留言2016年2月22日 (一) 02:07 (UTC)
尊敬的閣下,如果不是在下依據生者傳記方針為由,刪除那些無來源的爭議內容,您們會下這麼大力氣去尋找可靠來源嗎?要知道,那些內容在那個條目中已經存在有一段時間了,可就是無人去過問那些無來源的內容,甚至早就掛上請求來源的模板也是無人問津。雖然在下不願意用溫水青蛙來比喻,但這個比喻比較妥帖,一直存在的無來源內容慢慢地就成為「貨真價實」的了,因為中文維基上移除內容往往會被貼上「破壞者」的標籤。缺乏來源甚至無任何來源的條目在中文維基上大量存在,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無人嚴肅對待可供查證這一條維基百科的最重要的方針,慢慢地維基的編輯者就習以為常,碰見問題就掛上模板了事!--😇©💌所有維基人都在說謊😘為分享全球知識而努力奮鬥的國際主義精神萬歲😝以讓世界更萌的態度致力於使世界更萌🙏中文維基13年🚭維基百科15年💑如需聯繫,請@[[用户:lyliylytl]] 2016年2月22日 (一) 19:56 (UTC)
沒人願意跟你理論下去,真不想浪費這時間,其他我也懶得說了,我自己也有一些條目要寫,還有一些分類要處理。--№.N留言2016年2月23日 (二) 01:28 (UTC)
在下的大聲疾呼並非針對您,如果冒犯了您或其他用戶,請諒解,如果由此導致您或其他用戶喪失了編輯條目的動力,在下深表歉意。在下只是直言頑疾,因為這不僅僅在中文維基上普遍存在,其他語言亦是如此。--😇©💌所有維基人都在說謊😘為分享全球知識而努力奮鬥的國際主義精神萬歲😝以讓世界更萌的態度致力於使世界更萌🙏中文維基13年🚭維基百科15年💑如需聯繫,請@用戶:lyliylytl 2016年2月23日 (二) 15:50 (UTC)
看到一些批評我的話,我還是解釋一下比較好吧。看到一些內容因為無來源被刪其實也沒什麼不好,但是一些必要的內容被刪了,條目顯得很不完整,這同樣令質量大打折扣,其實面對無來源內容的最好辦法就是補充來源,我在看到有管理員批評我之後做出過一些嘗試,補充了一些來源,但我還有其他編者(當然也包括樓主)也不是時時刻刻都有時間和精力去做這件事,而刪除自然也成為了最快捷最方便的方法,不過有些本能夠找到來源的內容被刪了,讀者也就不能更多地了解傳主,這也未必帶來好處。在這件事上我覺得我也應該道歉,因為我有的地方做的確實也不對。但願我能抽出一些時間把這些被刪的內容一點一點地連來源一起補充上去吧,哪怕要花上不少的時間。--№.N留言2016年2月24日 (三) 01:25 (UTC)
不願花時間去維護有大量缺陷的條目,卻責備刪除無來源內容的維基人。某些維基人對待生者傳記可供查證方針的態度令人擔憂。Innocentius留言2016年2月23日 (二) 15:57 (UTC)
留着沒有來源的內容等其他人補上,這樣是不應該的,內容是很必要的話,開始寫的時候應該已經有來源。--113.52.108.10留言2016年2月25日 (四) 06:11 (UTC)
  • 本來發起討論的 Lyliylytl君提出刪除生者傳記缺乏來源的內容,在下都認同如果生者傳記的內容查無來源便應該刪除,但 Lyliylytl君卻是把他認為不合格的內容都要通通刪除,然後更把其對方針的解讀,延伸至非生者傳記類的其他條目,大量刪除內容,掛一大堆模板,甚至進行提刪。此君同時又在條目探討發起另一則討論 - 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16年3月#違反了三大核心內容方針之條目內容如何處理,但實際上卻視客棧為其演講台,對其他用戶提出改善條目的意見完全忽視,繼續單方面大量刪除條目的內容及提刪。回想 Lyliylytl剛開始發起此則討論的時候,在下還認為其是出於善意而提出處理上的建議,但後來看到其對多個條目的大量刪除操作,以及對其他編者提出其他改善意見後的回應,發現原來只是以嚴格執行方針作為號召,實質進行擾亂性的操作,這樣已偏離了編者在互助客棧發起討論以便尋求共識的原意。--Thomas.Lu留言2016年2月29日 (一) 16:51 (UTC)
敝人為這話題的發起人,現在關閉這個話題,如您認為需要繼續就該話題展開討論,請您另外新建話題,原宥諒解,謝謝合作。--萌動之心所有維基人都在說謊😘維基百科主義萬歲😝以讓世界更萌的態度致力於使世界更萌🙏 中文維基13年🚭維基百科15年💑聯繫請@用戶:lyliylytl 2016年3月6日 (日) 20:41 (UTC)

條目主角透過其他帳號欲隱藏部分編輯內容

接獲訊息,有條目主角請其他帳號(不確定是朋友/經紀助理/粉絲)轉達希望該條目不要放上其:
1.出生年次(最好生日也別放)→中國網站有、上其他節目時也被主持人不小心說出來。
 ►所以本人為了不想讓人知道年紀可以隱藏?效期是多久?五年?十年?退休後?永遠?等過世才能編入?
2.綽號→媒體報導。►當初還沒成名前為了知名度什麼都可以報導,現在又因為個人情緒性因素不想被知道?
3.早期或出道前的作品→經紀公司網頁及中國的網站都查得到,網絡上也有影片,為何只管維基?
 ►怎麼不去叫經紀公司及中國網站不要寫?而且這樣不是才更能讓大家知道以前和現在的比較和成長嗎?
4.部分媒體報導的私隱(前戀情)→有媒體報導(非八卦雜誌)。►當初報導時不也是經過本人及經紀人同意才出刊的嗎?
【按】以上均為網絡 WP:V(可供查證)之資料,請問管理員,這情形應該怎麼處理才好?
如果照單同意,是否變成生者能直接或間接自己決定條目編輯內容?依據 WP:BLPEDIT應是要不正確或無來源才能自行決定
如果不同意,受託帳號是否會再編輯成其欲的內容或號召其他帳號(朋友、經紀助理、粉絲)引發更多不必要的編輯戰?

亦或是上列四項有各自對應的不同處理方式?比如:
1.出生年次及生日:根據 WP:BLP#個人資料的隱私最多可隱藏出生月日,但出生年份應予保留。
2.綽號:除非該暱稱有明顯砭意,否則應請其代理人敘明正當理由,而非只因個人好惡不願被編入。
3.早期或出道前的作品:有可供查證之可靠來源之作品應保留,否則變成任誰都能決定自己的條目內容了。
4.部分媒體報導的隱私(前戀情):雖然媒體有報導,但若當事人覺得涉及隱私不想被紀錄,則予以隱藏。

Xylip留言2017年5月20日 (六) 11:13 (UTC)
第一項等非公表內容應該按照本人意願隱藏起來,例子來說,不少聲優只有出生月日,而沒有年份,網絡要查當然有,但是非正式公表內容,所以不顯示。其他有可靠來源的話,就算是本人也沒有權利阻止加上,維基是公開網站,不是藝人的私人網站。可以想像一下,如果他本人要求媒體移除相關報道,我想媒體也不會理睬他。—AT 2017年5月20日 (六) 14:57 (UTC)

關於未成年人姓名刪除

方姓國中生姦殺案條目中,歷次修訂版本都有提及未成年者(受害者、加害者許姓少年)的姓名,這違反臺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互聯網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應該要提出修訂版本刪除。但根據維基百科的使用條款,維基百科適用美國加州法律,不知道是否有任何方針或指引能刪除這類「違反當地法律」的內容當地是否有類似法律支持刪除此類內容?燈火闌珊處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3:45 (UTC)

我剛剛用英文留言問了基金會的Joe Sutherland,他是社群維護員(community advocate),看他有沒有什麼想法,詳見此留言。--上官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4:55 (UTC)
萬分感謝!燈火闌珊處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7:47 (UTC)
我有疑問:當事人如果活到現在,也早已不是未成年人了,這仍然受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是否未成年人死後就永遠是未成年人?那白曉燕案列出全名該怎麼解釋呢?白也是未成年。-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2日 (二) 16:32 (UTC)
我認為只要可靠來源有寫就可以列出,別說白了,劉依潔也是未成年啊。 -KRF留言2017年5月3日 (三) 14:01 (UTC)
說到這個,條目中好像沒有來源說小燈泡的本名叫劉依潔,還有她的出生年月日,還有她媽媽的姓名?維基一寫,全大中華地區都按圖索驥搜尋得到了。另外我認為維基是否規定沒關係,這件事應從嚴處理,如果加害者或被害者在條目撰寫當時未成年,還是不要寫出其全名比較好,來源內容寫出來,條目內文不要照搬;若來源標題直接就寫出來則照登(因為不應竄改來源標題),條目內文一樣不要照搬。除非他們的家人主動表示可以把全名寫進維基百科。-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3日 (三) 15:00 (UTC)
維基百科的內容不應受個別地域的法律影響,而是基於內容是否有足夠的可靠來源,否則維基百科內早已存在的大量人類行為、色情演員條目,都因為違反保守地區/伊斯蘭國家的法律刪除了。--Thomas.Lu留言2017年5月4日 (四) 10:32 (UTC)
  • 我想指出一件事。樓上有部分維基人認為,依照台灣兒少法,我們應該隱藏未成年被害者的姓名;但台灣還有另一部法律叫少年事件處理法,其中第83條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揭示少年罪犯的相關記事。而且,依照台灣法律的強制規定,有五種人不能在媒體公開: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3.惡性傳染病人(例如SARS)4.愛滋病患者5.性侵或性騷擾案的被害人。那麼,這是否代表着我們需要自我審查所有罪案條目呢?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重點是加入內容的人你要有所本(所以我們一直強調要有來源),不是憑空捏造的。結論:事情很簡單。1.假設你知道他/她的真實姓名,但你找不到可靠來源--->不要加進去。2.你不知道他/她的真實姓名,但你找到了有提及的可靠來源媒體--->放心加進去,因為維基媒體基金會是登記在美國,所以維基百科受美國法律管。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Tb095811zhwiki對話貢獻)於2017年5月5日 (五) 02:32‎加入。
  • 請諸位留意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明確有:生者傳記必須在考慮到主角私隱下謹慎地撰寫,因為維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書,而不是小報新聞。我們的職責不是去譁眾取寵,也不是成為散播他人八卦消息的主要工具。是否會對在世人物造成傷害是進行編輯判斷時應考慮到的重要因素。以及有利於保護私隱的推定有些人物是因為成為他人行為的受害者而受到廣泛關注,在處理他們的條目時,應把此等考量放在極其重要的地位,維基百科編者決不能有意或以其他方式去參與和延長此等加害。如果,在條目中公佈了主角的姓名,或許並不違反適用法律,但,是不是有違維基百科:生者傳記?特別是針對該人物的私隱,是否應該控制在最小範圍內?請着重考量這方面的內容在維基百科條目中公開是否合適?--🎂🎂㊗ღ✿錢蓓婷 張語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9日 (二) 18:11 (UTC)
    補充,方針中的姓名私隱更為明確地指出,未滿18歲,由此應在私隱方面受到進一步的保護,以防遭到侵害。可以查看公佈該人的姓名是否違背了該方針。--🎂🎂㊗ღ✿錢蓓婷 張語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9日 (二) 18:19 (UTC)
  • (*)提醒:樓上幾位引用的是生者傳記方針,但有爭議的條目卻是犯罪案件,這一點必須釐清。簡單說,如果將本案中的嫌犯與被害人單獨寫成條目,既不符合關注度需求,也違反了生者傳記方針,所以刪去未成年人的姓名,甚至是刪除條目都可以;但本條目是一樁犯罪案件,有爭議的部分在於未成年人的姓名。如果按照案發地的台灣法律,我們僅隱藏被害人姓名,但卻公佈嫌犯姓名,那也是錯的,因為未成年人姓名通通不准公佈。樓上另有朋友提及白曉燕案,她受害死亡時未滿18歲,按照樓上邏輯推演,我們也該隱藏白曉燕的姓名,而且我們還得自我回頭審查所有未成年人條目。我剛剛簡單搜索了一下,翁奇楠命案中有一位嫌疑人,犯案時未滿18歲,若按照台灣法律,我們也該隱藏他的姓名;另外,周岩案裏的嫌犯作案時也是未成年,我不清楚中國大陸是否有類似法律,如果有,我們也必須比照辦理(隱藏)。重點是,「拿生者傳記條目方針來評價罪案條目」這件事的本身難道不奇怪嗎?沒有人發現這是兩回事?(這條目的主題不是人,而是犯罪,縱使這罪案條目中的被害人與嫌犯都還活着。)要解決此問題,必須擬出關於罪案條目的寫作指引或方針,以免又繼續混淆。--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2:19 (UTC)
在下可沒有說要隱藏白曉燕的全名,在下明明是問「(方姓國中生姦殺案的)當事人如果活到現在,也早已不是未成年人了,這仍然受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是否未成年人死後就永遠是未成年人?」(但是沒人回答在下),對於這兩個問題,我自己的答案都是「不」。白曉燕若活到現在,已經是少婦了,哪裏未成年呢?所以在下不認為應該隱藏白曉燕的全名,但應該隱藏編撰條目當時未成年的受害者與加害者的全名。另外,犯罪的主體不正是人嗎?再說知道他們的全名對了解整樁犯罪有何益處呢?-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14日 (日) 13:42 (UTC)
我不是在回答閣下的問題。我是說若按照台灣的法律,白曉燕的名字也應該隱去,不過法不朔既往。隱藏未成年人姓名的立法意旨是使未成年人能夠在事件後重新開始生活,不管是嫌犯或被害人。但,編者沒有自我審查的義務,編者只有舉證可靠來源的義務(證明自己的編輯不是胡亂編造)。另外舉例,近期沸沸揚揚的林奕含自殺事件,根據她父母說法,林女在未成年時遭到性侵害,但司法機關至目前為止根本沒有任何證實或定論,而維基百科已有林奕含事件條目,我覺得後者的法律訴訟風險遠比本條目高得多很多,因為本條目已有判決公文,但後者仍在調查階段。請注意我的離題重點,如果我們要隱藏事件發生時未成年人的姓名,則不可能只有本條目需要隱藏,我們得一視同仁的自我審查條目;另外,等到過了幾年,當事人已不是未成年人時就可以公佈嗎?這又是一個問題,對此我覺得社群應該做通盤考量(雖然我認為新聞媒體都公佈了我們為何要隱藏),因為以後必然還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害人的條目。最後,本條目的主題是犯罪,不是人;人物傳記的主題-->人,人體醫學條目的主題-->醫學,馬拉松的主題-->運動項目,不是人。以此類推,罪案條目的主題是罪案,不是人,所以引生者傳記方針來罪案條目,就變得不對頭。結論:公佈未成年人姓名對讀者而言,談不上有無利益,反之隱藏亦同。問題在於維基百科有沒有必要「這麼做」(自我審查條目)。--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5:49 (UTC)
公佈未成年人姓名對讀者而言,的確談不上有無利益,但對相關未成年人則是有害,所以這是一件損人不利己的事。-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14日 (日) 16:11 (UTC)
既如此,則應訂下關於罪案條目的寫作指引或方針。--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9:12 (UTC)
想請這位閣下留意維基百科:生者傳記,其中明確有,本方針不僅適用於生者傳記條目,還適用於在其他頁面中出現的生者傳記內容。在維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復內容的人應承擔舉證之責,特別是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因此編者應能說明此等內容符合維基百科所有內容方針和指引的原因。何談沒有方針規範關於罪案中涉及到獨立的個人之內容?--🎂🎂㊗ღ✿錢蓓婷 張語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4日 (日) 19:51 (UTC)
如果,閣下想說,在犯罪的有關條目中,有些當事人已經身亡,這些人的內容不屬於生者了,所以……那麼,還請閣下認真查閱關於已逝者的條目之內容,確有儘管本方針專門適用於生者,但有關離世人物的資料仍必須符合維基百科的其他方針和指引,須迅速清除有問題的內容是正確的行為。添加或恢復任何內容的編者始終都應承擔舉證之責,這不僅適用於來源的可查證性,還適用於所有的內容方針和指引一句,還請編撰涉及到有關人物的內容時,格外小心,以免違背關於人物的相關方針與指引吧。--🎂🎂㊗ღ✿錢蓓婷 張語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4日 (日) 20:01 (UTC)
閣下才需認真詳閱方針,斷章取義可不行。生者傳記方針的擴大適用是指有問題的內容,本條目的爭議在於未成年人姓名是否需要隱藏,前面已經討論這麼一大串,請先讀完,謝謝。維基百科所在地的美國加州並無禁止揭露或強制隱藏的法律,換句話說,編者不論是隱藏或揭露,嚴格來說都沒有錯。(生者傳記方針不是不能引用在其他條目,只是閣下引用錯了)所以,我們現在的問題是需不需要自我審查,隱藏這些未成年人姓名(嚴格來說應包括出生年月日,居住城市,就讀學校等個人資料),而非強制的必須這麼做。另外,我已經說了兩次編者要負舉證義務,閣下還有疑問嗎?--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5日 (一) 05:30 (UTC)
(~)補充:這事真的沒那麼複雜。舉例:你主動幫忙扶老人家過馬路,很好,你日行一善,令人敬佩。但,不幫忙的人就錯了?美國加州有規定不幫忙扶老人家過馬路犯法了?總之,我不反感喜歡做做自我審查的人,但這事(自我審查)還真不是強制性的--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5日 (一) 05:55 (UTC)
參考《生者傳記方針》,結論︰一、一如上列所援條文,即「本方針不僅適用於生者傳記條目,還適用於在其他頁面中出現的生者傳記內容。」,《生者傳記方針》不只適用於生者傳記條目,其餘條目如有包含生者傳記內容亦受《生者傳記方針》所規範;二、《生者傳記方針》提到,「生者傳記必須在考慮到主角私隱下謹慎地撰寫……維基百科條目上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會影響到其本人的生活……應負責任地去考量其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和道德影響」,所以此類記事條目亦應該考慮當事人,無論是加害抑或受害,甚或單純參與,在已足夠令讀者知悉案中各人身份為前提下,謹慎考慮是否公開姓名,終究「……主角……有着足夠的關注度,但卻又並非人盡皆知……編輯者應有所克制,只應寫入與主角關注度相關的資料,同時忽略掉與主角關注度無關的資訊」,在該類條目之中,姓名並非必須資訊。如若公開會令當事人往後難以面對,有深切影響則應該姑隱其名,以符合《生者傳記方針》。--J.Wong 2017年5月15日 (一) 10:19 (UTC)
閣下既然要如此充任法官,自行擴張解釋方針,那麼請先將生者傳記方針頁面加入您的解釋,並交付社群討論,不要僅針對單一條目解釋,請將解釋做成正式指引或方針。另外,由於生者不可能永遠未成年,如果事件發生時未成年,但維基人撰寫條目時當事人已成年,是否需要隱藏?承前,中文圈各地條例不盡相同,本條目是台灣罪案,台灣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一切資訊都必須隱去,但按照支持隱藏一方所言,僅隱藏被害者姓名,其實也是錯的。相關法令樓上都有提及,閣下可至維基文庫查找。總之,中文維基要自我審查我不反對,但前提是方針或指引裏闡明了必須這麼做。目前支持方採用的是擴張解釋生者傳記方針,但請問諸位在發表前有無細細思考相關問題。拜託了,不要初一條目A支持,十五條目B就反對,例如我樓上提到的周岩案,如果我們隱藏了本條目被害人姓名,那麼周岩案呢?是否應該更名為周姓女學生案?這兩起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嫌犯)現在都已經成年,案發時都是未成年。--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6日 (二) 20:40 (UTC)
注意,每個條目彼此都是獨立考量,請勿相互串聯,如果,您舉出的那個條目也不符合生者方針的相關規定,那麼,也應該一併修正(凡涉及到現實世界中的某一位具體自然人,其內容都應該符合相關方針與指引才對)。再者,生者方針的序言明確有在將在世人物的傳記內容添加到任何維基百科頁面時,編者應特別謹慎。編者需要對此等資料保持高度的敏感,並須嚴格地遵循美國的所有適用法律以及我們的所有內容方針,特別是中立的觀點、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為何您會認為這是在自我審查,這裏的方針也有維基百科不會審查內容,其中也明確有判定違反維基百科的生者傳記方針,或違反其他維基方針與指引(尤其是中立的觀點),或維基百科伺服器所在地美國佛羅里達州法律的內容,會遭到移除。還請您仔細查閱相關的方針與指引。以上。--🎂🎂㊗ღ✿錢蓓婷 張語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7日 (三) 19:44 (UTC)
閣下之言錯得離譜。如果每個頁面和或條目都需分開考量的話,那麼我們為何要有方針與指引?方針與指引的用意是保障我們所有編者,並使得維基百科的訴訟風險降到最低。我說白了,未來必定還有未成年人犯罪與被害者的條目出現,如果下個條目是被害人成年,嫌犯未成年,那麼我們就不隱藏未成年嫌犯姓名?非華人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在維基百科也有,那麼非華人就不隱藏了?您自己引用了生者傳記方針幾次,閣下沒有注意到嗎?其要求的是:「不違反美國法律」,所以要求隱藏姓名,不是自我審查是什麼?方針與指引根本沒要求我們自我迴避這些。我再說一次,我不反對自我審查,甚至將一些政治敏感條目隱藏我也不反對,前提是方針裏頭指明來這裏的維基人必須這麼做。說到這裏,我真不明白閣下到底在糾結什麼?生者傳記方針你引用的,為何自己不先確認?--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22日 (一) 03:34 (UTC)
  • 鑑於WMF的法律諮詢回復和建議,我的意見是:當維基百科刊登某未成年人姓名時,該未成年人可以書面請求中文維基百科刪除該未成年人姓名或其它私隱。——꧁༺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5月18日 (四) 04:34 (UTC)
  • 每篇文章情況不一,豈可一律禁止或允許,不過同意就上列所援《生者傳記方針》條文立註,方便日後再遇類似爭議時,指引相關討論。--J.Wong 2017年5月18日 (四) 12:38 (UTC)
    • 大惡者好為人師!當前的問題在於我們沒有對於罪案條目訂出方針或指引,所以才有今日的爭議。到現在沒有一個支持方能回答我,如果我們僅隱藏被害者姓名,那麼嫌犯(加害者)就不須隱藏了?你我都不是法官,更不是上帝,我們無法面面俱到,因此閣下說的「豈可一律禁止或允許」是否該再審酌審酌,因為你不是神。訂下方針與指引是畫出底線,如果中文維基要隱藏或公開未成年人姓名,我認為都可以,但不要個案判斷,這是最壞的。請做成通例,不要造成將來維基人的困擾,如同我們現在所面對的一樣。--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22日 (一) 03:51 (UTC)
      親愛的User:Tb095811zhwiki閣下,當前的問題在於我們沒有對於罪案條目訂出方針或指引,所以才有今日的爭議這句話明顯有失偏頗,現今,維基百科:五大支柱維基百科:忽略所有規則以及維基百科:方針指引總覽有着諸多的項目規範條目內容,何談沒有單獨關於案件類條目的方針與指引啊?且,您一直都顧左右而言他,並未拿出真正有力的論據,以使討論的條目方姓國中生姦殺案必須保留未成年人的姓名,因為,在維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復內容的人應承擔舉證之責,特別是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因此編者應能說明此等內容符合維基百科所有內容方針和指引的原因而不是移除有爭議內容的編者需要提供證明。您想在條目中呈現未成年人的姓名,還請您拿出十足的證據,以恢復內容(比如受害人、死者之親屬以及加害人願意公佈私隱的授權書之類)。--🎂🎂㊗ღ✿袁航 王璐HII✯😇♉生快!🎂🎂 2017年5月22日 (一) 17:42 (UTC)
    • 閣下要通例,不如就說說允許及禁止各有何理據啦,立場如此極端很難討論,不如閣下選定是允許抑或禁止。現時《生者傳記方針》是要求編者謹慎處理。所以閣下到底是想降低,還是升高要求?--J.Wong 2017年5月24日 (三) 07:47 (UTC)

這些情形是否違反生者傳記方針?

理由說明:

  • 在運動比賽中,不提供真實年齡是不行的,否則沒有資格參加運動比賽
  • 這種情形在古代人物上可以接受,但在現代,江口愛實就是明顯的例子,有出生年月日卻是虛構人物,所以不知道出生年當然就不能夠確定是否真有此人
  • 綜合以上,我認為這些現代名人至少要大眾知道出生年,否則那些條目不具有生者傳記條目的資格。

問題條目舉例:


Simon 1996留言2017年8月21日 (一) 06:39 (UTC)

江口愛實是虛構人物啊...其餘的我建議您先熟讀方針指引再來問。—AT 2017年8月21日 (一) 06:59 (UTC)
部分虛擬人物只有設定生日,如江口愛實。也有部分女藝人等是不會公開自己的生年的(年齡是女人的秘密),沒來源不能寫或者有疑惑。另外舉例前先看看會不會被人反捅。——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8月21日 (一) 07:31 (UTC)
我的折衷做法是,一旦他們自己公開他們的出生年月日,或者被公家機關公佈其出生年月,他們就無權把那些刪除Simon 1996留言2017年8月21日 (一) 08:17 (UTC)
對於沒公佈出生年也沒有來源的,當然不會記錄描述。即使造成名譽傷害等,也應該先和基金會法務交涉來確認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8月22日 (二) 00:49 (UTC)

可靠來源、可供查證及3RR

顯然是因為是同一個人的事情

@Lolitacon 這又有人把3RR給抬出來了。

這次一次性解決好了,我要求這次徹底明確,反破壞還到底要不要做了? 提報VIP和RFPP?什麼樣的時效這裏所有人都清楚吧?完全取決於那個時間點是不是剛好有管理員在線(還必須是在那一區),簡單說就是完全看運氣了... 囧rz……

另外,陳奕迅-歷史 這是最新版本(一開始是 無來源!有印象對吧?這回好,徹底連根拔當不存在麼?還好有版本歷史)。

提幾點:1.陳奕迅條目從建立開始沒多久,就是填GBR英國國籍。來源一直都沒變,這十幾年來,從來都沒人有任何異議。2.忽然一周是紙媒,我相信如果去圖書館找找,不排除還有舊刊存檔(所以我昨天說wiki不提供實體圖書館服務)。3.內容而言,這是徐濠縈的專訪,並不是記者自己寫篇文章交差了事。4.如果連紙質媒體都不靠譜,那我們是否需要討論,把新華社等黨媒,除了授權發佈之外的其他內容,一律列為不可靠來源?--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8年10月5日 (五) 08:38 (UTC)

互聯網上查無實據,其他語言版本(it:Eason Chanen:Eason Chanid:Eason Chanfr:Eason Chan)的國籍欄也均是 香港。--Lolitacon«» 2018年10月5日 (五) 09:16 (UTC)
能好好的回答,不跑題行麼?我已經說了,你能排除其他語言版本未更新的可能性?為什麼說網上一定要能查到?誰規定的?蝦米等天朝網站,那些標中國香港的,我有理由懷疑是基於中國特色政治正確,一如CCTV做的那樣。(實際大家都明白,小編就是抄)。
我直接說了吧,這篇,當年是網易門戶論壇上,有人專門把專訪手打下來+雜誌掃圖版對照,今年(2018)年初網易已經關閉所有論壇板塊,網絡上沒有?以為google機械人爬蟲不更新麼?(而且這種網易的內部板塊 本來就擋各種爬蟲,你倒是從搜尋引擎上直接把網易新聞跟帖二版上那些新聞評論搜出來啊?根本不可能,你只能搜到新聞原文)
我已經明確說了(當年ref的添加者也說了,當年我只記得是徐濠縈的某個專訪 期數等等後來是其他人加上去的)忽然一周是一本紙質雜誌,那麼一大本東西在眼前,實體書,專訪,印刷品,難道不比網絡媒體靠譜
你們當時列出的理由可是非可靠來源,不是說無來源想要推翻一篇專訪,要麼,雜誌上根本沒這篇專訪,或者,專訪中根本沒有談到國籍的話題
據我所知,蘋果系並沒有推出電子版(非網絡版 而是kindle那種電子書),除了去圖書館找舊刊實體書來對照,還有什麼辦法?什麼雜誌、年份、期數都在,圖書館如果有這本書,怎麼會找不到?
難道本地人不去圖書館找,讓我這外地人直飛香港,就為了去圖書館找一本可能存在的雜誌?什麼?你不是本地人?或者圖書館裏根本沒這本雜誌?那就讓它這麼原樣呆在那裏。
我提醒一句,wiki只負責可供查證,我們不是偵探,不保證每個ref說的都是事實。證偽?等有疑問的人找到原始出處,自然可以證實,等證偽了,再動手處理也來得及。--我是火星の石榴留言2018年10月7日 (日) 08:01 (UTC)

傳記主角的子女私隱

現時處理傳記主角的子女均會在模板填上其名字及出生日期,如下:

陳大文
兒女陳小明
(2018-01-01) 2018年1月1日6歲)

生者傳記的姓名私隱蕩然無存。有見及此,建議按英文維基方法收緊模板的記載資料,如下:

陳大文
兒女1(子女數量)

若其中一位(或兩/三位)子女擁有獨立條目(或在其他語言的維基中擁有獨立條目,以綠鏈表示),可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陳大文
兒女3,包括陳小明

如傳記主角的所有子女均擁有獨立條目,可按照條目當勞·特朗普,把列出他們的名字。而傳記主角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則只在文中「個人生活」(Personal life)或其他相應章節中列出。--219.78.191.243留言2018年10月22日 (一) 15:24 (UTC)

(+)贊成,保留其子女姓名及生日的私隱。--Wolfch (留言) 2018年10月22日 (一) 15:30 (UTC)
現行條文

我們必須確保條目的正確性[1],堅持使用高質量的參考文獻。有關在世人物的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內容都應立即移除而無需等待討論的結果,無論該內容是負面、正面或是未必正確的[2]。

提議條文

我們必須確保條目的正確性[1],堅持使用高質量的參考文獻。有關在世人物的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內容都應立即移除而無需等待討論的結果,無論該內容是負面、正面或是未必正確的[2]。 持續或嚴重違反此方針的用戶可能被封禁

繼續使用首個記載傳記主角子女的方式是違反生者傳記方針,敬請留意。--219.79.126.235留言2018年10月27日 (六) 10:14 (UTC)

生者傳記條目中的暱稱是否允許蔑稱或愛稱?

完成,公示7日內無異議,故「生者傳記條目中可允許蔑稱或愛稱」通過--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18年12月25日 (二) 07:54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問題:生者傳記中,位於首段、信息框這些曝光率比較大的地方經常會有粉絲、敵對方羅列出對傳主的一大串暱稱,有的是愛稱,有的是蔑稱。在傳主為藝人或政治人物的時候此現象最為明顯。現在希望能夠將此類暱稱的篩選標準規範一下。所以這裏要討論的一共有兩個主要問題:

  1. 什麼樣子的提及算是「可靠來源對傳主的稱呼」?什麼才能算是暱稱?
  2. 如何羅列暱稱,使其符合生者傳記的要求?

起因:我在處理EP的時候看到有人希望在韓國瑜中加入「韓導」作為其暱稱。經查,蘋果日報有使用過此稱呼,因此做出了這筆編輯。該編輯招致了一些編者的反對,並引發了一些討論。

我的看法

  1. 如果是沒有來源的蔑稱,當然必須直接移除。
  2. 如果有可靠來源如此稱呼該傳主,就可以加入,無論蔑稱/愛稱/中性。
  3. 為了避免比重失調,建議將愛稱、暱稱一併列出,以防讓某個觀點佔據不合理的比重。

我的建議:在《生者傳記#批評和讚揚》的結尾處加入以下一句:「人物的暱稱如有可靠來源方可加入,但需注意不要讓一方的看法不合比例地佔據大量篇幅。」

其他的一些看法

  • 「對於韓的暱稱,「韓導」是相對「韓總」,反對者稱呼他的一個蔑稱,考慮到他擔任過北農總經理,稱呼他為「總」,貌似可以特指他擔任北農總經理時期,所以也可以不算暱稱。且韓總、韓導對立性太明顯,放任何一個都不好,容易引發支持和反對的人在對壘。蔑稱是暱稱嗎?如果是這樣,柯文哲的「柯萊爾」、吳敦義的「白海豚」、「白賊義」都可以當作「暱稱」了。」 --User:ResetZero
  • 「啊⋯這個來源就是在批評他的啊。所以兩個都不要放最保險。」--User:ResetZero
  • 「可是我仍然覺得不妥:蔑稱如果被拿來當暱稱,我今天罵誰誰誰是白痴豬頭,大家都罵他是白痴豬頭,那他的暱稱就叫白痴豬頭?之所以沒有加『韓總』,如我前述,選舉風頭火勢,加了這兩個都會引發衝突,況且他還真的當過『韓總』,不把他放進去也沒有關係。」--User:ResetZero
  • 「呃,這詞負面性暗示自導自演,不能算『暱稱』,就如也有很多可靠來源引述連勝文被稱XX,但加入者通常會被認為是破壞,我先行移除。」--User:LHD

此前的相關討論

--燃 燈 2018年11月21日 (三) 06:46 (UTC)

  • @燃灯:@Rowingbohe:@CommInt'l:這是有關「柯萊爾」(指責柯文哲為柯Liar)的新聞來源[1][2][3][4],連勝文被稱爲「神X」[5],陳菊被稱爲「睡菊」[6][7],侯友宜被稱爲「101包租公、三億警長」[8]可見有來源的並不少。對於臺灣的政治人物,帶着戲諷的口吻與稱呼,映射他們某些行徑,已經來到了登峰造極、見怪不怪的地步,放上Google一搜就有,報紙、電視全都直言不諱滾動播出洗腦一樣,每天看了真的越來越煩。這些稱呼放上去當作昵稱,只會激發那些支持者和反對者大戰,激化矛盾。而且對於一個人而言,正如我跟你説過的,你不會接受有人甚至很多人用不堪的字眼稱呼你吧?就算有這些正式來源又如何?全都爲了選舉,部分媒體最喜歡炒作新聞、激化對立,用聳動、不堪的字眼搏版面與收視率。維基百科不能稱爲激化對立與矛盾的對壘場啊。我再重申一次,「韓導」是在選舉期間諷刺他的,我不認爲放在評論會好,選舉一到就腥風血雨,唉。ResetZero留言2018年11月21日 (三) 09:10 (UTC)

參考文獻

動議修改《生者傳記》,希望能夠強調一下「一時關注度」的問題,如下:

現行條文
批評和讚揚

如果對主角的批評和讚揚與主角所受到的關注有關,能從可靠的第二手來源中獲取,且倘若這段內容不會導致條目比重失調或出現偏袒,則應該表現出對主角的批評和讚揚,應以中立和百科全書式的語調負責及謹慎地表達。

...

如果有人試圖推銷帶有偏見的觀點,則應堅持可靠的第三方已出版來源以及與人物關注度相關的明確論證。

提議條文
批評和讚揚

如果對主角的批評和讚揚與主角所受到的關注有關,能從可靠的第二手來源中獲取,且倘若這段內容不會導致條目比重失調或出現偏袒,則應該表現出對主角的批評和讚揚,應以中立和百科全書式的語調負責及謹慎地表達。

...

如果有人試圖推銷帶有偏見的觀點,則應堅持可靠的第三方已出版來源以及與人物關注度相關的明確論證。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關注度。

燃 燈 2018年11月25日 (日) 19:55 (UTC)

  • Hi,其實我並不想跟你探討「方針問題」,坦白而言,我只是反對將一些污衊人的稱呼,特別是在臺灣選舉期間,彼此支持者或陣營政治攻防,放進條目裏面。選舉已經過去了,關注度自然會慢慢消失。12年前的2006年高雄市長選舉前,謝龍介稱呼陳菊為「冬瓜菊」,當年黃俊英還拿花去陳菊總部道歉。今時今日,除了政論節目唯恐天下不亂的名嘴以及愛炒作的媒體,今天誰還記得當年的這個「昵稱(蔑稱)」?除了花媽,難道陳菊的昵稱裏面還有有「冬瓜菊」這一項?今天陳菊如果沒有在高雄當選,那她的條目除了美麗島,豈不是大篇幅的這種選舉口水了?如果你認爲這種選舉期間無謂又短暫的口水浪花也可以拍打在維基百科這個海灘上,那我沒話可説。ResetZero留言2018年12月6日 (四) 13:39 (UTC)

冬瓜菊來源: https://news.tvbs.com.tw/local/501566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 (*)提醒@Z7504閣下在結案總結中所說:「公示7日內無異議,故「生者傳記條目中可允許蔑稱或愛稱」通過」之表述不當(不能充分反應共識),通過的方針原文是「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關注度。」,即添加蔑稱或愛稱需附帶其他條件佐證,並非無條件允許。因此建議改為「公示7日內無異議,故「在有可靠來源支撐且證明並非一時關注度的情況下,生者傳記條目中可允許蔑稱或愛稱」通過」或「公示7日內無異議,方針修訂案通過」。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3月1日 (日) 02:03 (UTC)

請各位協助建立關於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私隱的共識

請參見最後的總結段落。--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20日 (三) 02:18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我依據Wikipedia:生者傳記#個人資料的私隱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私隱,將數個人物條目中未滿18歲子女的個人私隱資料刪除,舉例如下:

這些編輯遭到風雲北洋回退,認為我刪除的內容非屬私隱,應予保留(請參見User_talk:CaryCheng#2019年11月)。

雖然2018年11月已有類似討論(請參見Wikipedia_talk:生者傳記#傳記主角的子女私隱),不過我不確定最後共識為何?

為了避免演變為編輯戰,在這裏請維基社群提供意見,建立共識,以便我未來編輯時有所依循。

--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4日 (一) 15:40 (UTC)

  • @CaryCheng:「凡是個人資料皆為私隱」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當事人已經公開且不反對公開之內容就不是私隱。據我觀察,你刪的那些內容都是當事人已經公開且不反對公開之內容,媒體亦有廣泛報道,故不屬於私隱。--風雲北洋Talk 不缺不濫 2019年11月5日 (二) 02:20 (UTC)
  • 我在方針或指引中沒有看到「『凡是個人資料皆為私隱』這種想法是錯誤的」這樣的條文,也沒有看到「當事人已經公開且不反對公開之內容就不是私隱」這樣的條文,請提出相關的方針與指引以利討論。--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5日 (二) 02:42 (UTC)
請說明方針中何處有這兩句話。--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02:14 (UTC)
(:)回應:「個人資料的私隱」段落就有提到:
  1. 曾在提及該人物的一個或多個可靠來源中發表過,並可合理推測當事人並未反對過此等公開。
  2. 在其他情況下,應曾被廣泛地報道過。

--風雲北洋Talk 不缺不濫 2019年11月6日 (三) 04:28 (UTC)

  • 好的,我們的討論總算進入實際條文的部分了。
個人資料的私隱段落是這麼說的:
這裏面有沒有說「『凡是個人資料皆為私隱』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沒有。
這裏面有沒有說「當事人已經公開且不反對公開之內容就不是私隱」?
沒有。
請注意,個人私隱段落說的是「知名人士的出生日期」,沒有包含其他私隱資訊,沒有包含住址,沒有包含電話號碼,沒有包含其他聯繫方式,就算這些資訊被可靠來源報導,也不可以收錄。只有「倘若知名人士的出生日期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維基百科則可收錄之:」所以,你完全誤解並且誤用了個人私隱的方針,自行擴充解釋為「當事人已經公開且不反對公開之內容就不是私隱」。
這就是我跟你現在發生編輯爭議的地方,我依循方針內容採用嚴謹的定義執行編輯,而你採用了自行擴充的解釋反對我的編輯。
很遺憾地,我們兩人之間暫時無法達成共識,所以現在只能在互助客棧尋求維基百科社群成員的討論產生共識,然後我們都應該依據共識進行未來的編輯。--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17:57 (UTC)
  • 可以做為參考:
    • 英文版沒有禁止公開相關人物的姓名(包括未成年的),只要有可靠來源就能公開,至於是否公開編輯者有選擇的自由。但是當事人明確要求不公開的姓名,英文版仍然有不公開姓名的先例(見en:Kobe Bryant sexual assault case及其討論頁)。
    • 日文版要求比中文版更嚴格,江歌案條目甚至不能出現任何當事人(已成年)的姓名,來源標題的當事人姓名也必須用○○○代替。

--GZWDer留言2019年11月5日 (二) 16:51 (UTC)

  • 除了媒體報道之外,重點在於當事人有公開且不反對公開。而且這些人還是知名公眾人物。--風雲北洋Talk 不缺不濫 2019年11月6日 (三) 04:23 (UTC)
  • 原話是這樣的:「未滿18歲,由此應在私隱方面受到進一步的保護,以防遭到侵害。」並沒有明確禁止使用。假定不能使用≠必須不能使用。要是真的不能使用,那麼未成年名人條目豈不是都要沒掉了?假定不能使用的原因往往是因為大部分人不願意公開子女的信息,或者大部分未成年人沒有知名度。但這並不排除有不少名人(例如,藝人)會公開子女的部分資料(eg.乳名、本名、生日),或者有些未成年人已經是名人(例如,童星)。所以我還是(-)反對CaryCheng的觀點。--風雲北洋Talk 不缺不濫 2019年11月6日 (三) 04:34 (UTC)
  • 你一直糾結在公開不公開,反對不反對,你搞錯重點了。在姓名私隱的部分,關注度才是重點。舉例來說:左左右右就是未滿18歲的人物傳記,然而這兩位未滿18歲的人物具有關注度,未能符合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私隱中避免加入維基百科的內容的標準,所以我不會刪除其中的人物姓名。但是,廣末涼子的三個子女,他們沒有關注度,又未滿18歲,因此應該特別注意私隱,所以我才刪除他們的姓名。
不過,如同你在我的討論頁提到的李小璐的女兒,以及下方Kezpe閣下提到的妮可·基嫚兩位女兒,都是具有關注度的人物,他們的資訊依照方針可以收錄在條目裏,這兩項被你回退的編輯,我不會再修改。然而,在這兩個條目中,並沒有足夠來源可以證明他們的關注度,是應該要改善的地方。--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17:57 (UTC)
  • (*)提醒:在維基百科編輯,依循的是維基百科的方針與指引,你有責任說明維基百科的哪一個方針或指引使用你這個「私隱」的定義。事實上就是沒有,所以請注意,你,不能拿你的個人意見強迫整個社群接受這個定義。
不過,你可以提議修改方針,在WP:BLP當中加入這個定義,只要社群共識通過接受,就可以變成維基百科採用的定義。--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17:57 (UTC)
  • @CaryCheng:我不是新手,我來維基百科已經一年了,編輯過許多條目,對站內的方針指引有所了解。面對這方面的問題,我遵循WP:不要傷害新手,主動和你展開溝通,對你的態度已經非常友善。你跟我觀點不合,對我或多或少會有幾分埋怨,所以覺得我不友善,這點我能理解。--風雲北洋Talk 不缺不濫 2019年11月6日 (三) 21:03 (UTC)
  • 很好,我參與編輯維基百科的時間差不多是一年半左右,算起來,我們還是同一年進入維基百科的同班同學呢~(笑)。好,至少我們都願意遵守Wikipedia:不要傷害新手,算是達成我們之間的第一項共識了。期待在之後的討論中,我們可以達成更多共識。--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9:13 (UTC)
  • WP:BLP方針中針對公共人物私隱,分成了兩類:一是公共人物的個人資料,包括生日、住址、電郵、電話及其他聯繫方式等;二是公共人物(家庭成員)的姓名。按照方針說明,User:Masdggg概述的「當事人有公開且不反對公開」只針對第一類私隱中的生日信息,不適用於其他個人資料和第二類私隱,即本題討論的家人姓名。方針對於第二類私隱在符合三種情況時,明確了「應假定不能使用他們的姓名,即使這些姓名已曾被媒體提及」。這三種情況包括:1.家人不符合WP:BIO;2.與主題無直接關聯;3.未滿18歲。那麼我的理解是,符合這三種情況時,默認不收錄家人姓名,即使「當事人有公開且不反對公開」。反過來說,如需收錄最好「解釋這樣做的原因」。--Kezpe留言 2019年11月6日 (三) 13:19 (UTC)
    • 補充下,具體到本討論的三個例子。廣末涼子妮可·基嫚兩例在我看來是差不多的,都是本身不符合WP:BIO的未成年子女姓名,那麼按照方針來說,應該慎重收錄。我粗略搜索了這兩位明星子女的姓名。廣末涼子兒子的報道都是與她本人結婚產子高度關聯,本身沒有關注度,又是未成年,按照方針沒有收錄的必要。而妮可基德曼女兒的報道除了關於其婚姻家庭的消息外,也有其女兒客串電視劇的消息,可以說比廣末涼子兒子的關注度要高一些,可以收錄的傾向會高一些。而金正恩作為國家元首,其家庭成員關注度會高於一般公共人物,加之朝鮮的特殊政體,在有可靠來源明確其子女姓名的前提下,我傾向收錄其子女姓名。--Kezpe留言 2019年11月6日 (三) 13:52 (UTC)
  • 非常感謝您的意見,我認同你在第一段裏的論述,實際上這也是我編輯條目的邏輯。至於第二段具體討論的例子,我有不同意見。以金正恩而言,Wikipedia:關注度中並沒有提到國家元首的家庭成員關注度會高於一般公共人物,如果有這樣的方針、指引或是社群共識,可否請您提供連結。另外請參見金O愛頁面存廢討論記錄,原本金正恩的女兒是有獨立條目的,在存廢討論中就是依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私隱刪除了,我想這可以視為社群共識的一部分,供您參考。再次感謝您的意見。--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6日 (三) 17:57 (UTC)
    • 「國家元首家庭成員關注度高於一般公共人物(的家庭成員)」確實沒有方針或共識,只是依據經驗的客觀結果。因為一般情況下,國家元首相關的人和物天然會吸引到比一般公共人物相關的人和物更高的關注和曝光。無論何種政體哪位元首,奧巴馬還是習近平,多少都符合此經驗。再舉個極端些的例子,君主國家如日本或英國,皇室成員的未成年子女因為具有君主繼承權(哪怕繼承順序是幾十位之後),在某種程度上是國家政體或說主權象徵的一部分,其在出生那一刻就是公共人物了,參考如英國王位繼承。考慮到朝鮮本身的特殊政體,金正恩的子女會比普通共和制國家元首的子女更接近於君主制國家元首子女的地位,因而相較於廣末涼子妮可·基嫚的子女,我覺得金正恩的子女被收錄的理由更充分一些。另外,閣下提及的金主愛獨立條目被刪的原因,其實正式本次討論需要釐清的地方之一。金主愛獨立條目被刪顯然是正確的決定,但不應依據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私隱,因為當前方針明確了使用範圍是「在條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傳記主角家人)的姓名時」,也就是說「姓名私隱」方針可以判斷金正恩或者李雪主條目中能否出現其女兒叫金主愛,但不適用於判斷金主愛能否保留獨立條目,後者應該考慮用WP:BIO等方針判斷。--Kezpe留言 2019年11月8日 (五) 05:12 (UTC)
  • 感謝您的意見,我認同其中部分看法,也對某些論點有不同想法。
首先,我認同的部分是,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私隱僅可以使用於判斷金正恩或者李雪主條目中能否出現其女兒的姓名,金正恩女兒的獨立條目應該依據WP:BIO刪除,當時依據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私隱刪除是誤用了方針。
然而,我仍然不認同「國家元首家庭成員關注度高於一般公共人物(的家庭成員)」。雖然「國家元首相關的人和物天然會吸引到比一般公共人物相關的人和物更高的關注和曝光」是真實世界的現實狀況,也是維基百科條目現時存在的情況,但是這樣的現況確實未能符合Wikipedia:關注度WP:BIO的規範。不論是哈利王子未滿一歲的兒子,或是金正恩現年可能6歲的女兒,兩者同樣缺乏可靠來源的有效介紹。哈利王子的兒子只能算是在哈利王子的報導及英國王位繼承順序的報導中順帶提及,不構成有效介紹;金正恩的女兒僅有順帶提及,甚至沒有明文描述她位列接班梯隊的報導。我認為,「某些人在出生那一刻就是公共人物」的說法沒有符合方針或指引,也未見社群有正式討論產生共識,也正是我這次發生編輯爭議的地方。違反方針的內容隨處存在,只表示過去無人注意,不表示這些內容已經成為社群共識。--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9日 (六) 09:18 (UTC)
  • 「國家元首家庭成員關注度」問題,正如我所說,這只是基於經驗的先驗判斷,既不可能也沒必要將其擴充成社區共識。同時,請注意到「關注度高一些」,不代表其關注度就自動達到WP:GNGWP:BIO標準;但相反的,關注度達不到WP:GNGWP:BIO標準,也不代表一定要從條目內容中刪除這些信息,因為關注度相關方針是針對於獨立條目的。換句話說,判斷金正恩條目中能否出現「金主愛」,並不是直接依靠WP:GNGWP:BIO標準,而是依靠包括WP:BLP在內的內容方針
我充分理解閣下期望按照方針指引行事的初衷,只是根據我的淺見,很多編輯爭議並非是違反/不違反方針的黑與白的對立,很多方針指引本身也是有彈性或者改進空間的。閣下其實可以考慮對WP:BLP相關段落本身提出一些理解和修改意見,讓其更加合理或者更方便執行判定。比如,本題涉及到的WP:BLP姓名私隱段落,在我理解就是可以有一定彈性處理,但必須「解釋這樣做的原因」。只不過我給出的關於「金主愛」的原因,閣下認為不夠充分而已。那在我看來,與其相互論證雙方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被對方接受;不如對方針本身做部分修正,讓這種爭議的空間更小一些,更容易達成共識一些。--Kezpe留言 2019年11月10日 (日) 10:19 (UTC)
  • 感謝您的意見。
首先,如同我一再提過的,我發起這個討論的目的不在修改方針,而是就如何執行方針取得社群共識。
其次,我完全了解也認同方針與指引保留有彈性空間,在彈性空間若有爭議,則依社群共識處理,我也接受這樣的共識可能適用所有條目或是僅適用個別條目。
第三,關於金正恩條目中是否加入其女兒姓名,我認為我們的討論過程就是在形塑共識,就算我們都無法說服對方,還是可以透過討論的過程,讓其他社群成員產生看法。我發起討論時即設定了目標,若是參與討論的使用者達到10人,其中7位以上持有相近看法時,我就視為產生共識,不論我是否認同共識的結果,我都會依照共識執行編輯。在這項編輯上,我認為我們都已經完整表達自己的看法,也釐清缺乏共識之處,可以等待社群其他成員的意見。
最後,再次感謝您的意見,也非常感謝您花這麼多時間參與討論。對我而言,這是一次非常愉快並且充滿收穫的經驗。--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11日 (一) 08:56 (UTC)
我發起的這個討論不會牽涉修改方針,我們彼此的目標不衝突,可以各自進行。--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7日 (四) 09:13 (UTC)
  • 請問@Kezpe君:「1.家人不符合WP:BIO;2.與主題無直接關聯;3.未滿18歲。」,是「三項要同時都符合」還是「三項至少符合一項」?舉個例,某名人的哥哥符合WP:BIO,且年滿18歲,但他與某名人的事蹟無直接關聯,那麼可以把他的姓名寫出來嗎?-游蛇脫殼/克勞 2019年11月7日 (四) 17:14 (UTC)
  • 樓上這個案例我能想到最近的就是比莉·艾利什的哥哥,如果他哥哥沒有參與他的專輯製作,應該就不具備寫入資格。 --無心*插柳*柳橙汁 2019年11月8日 (五) 05:23 (UTC)
  • 方針原文確實寫得有些模糊:「如果滿足下列情況,我們應假定不能使用他們的姓名,即使這些姓名已曾被媒體提及」(「下列情況」即我概述的三項條件)。我對於此段落的整體理解是,這是個規避式的方針,什麼條件下不應收錄,即(家庭成員)符合條件越多,收錄時越需要慎重,越應當給出更充分的理由。相反的,(家庭成員)符合條件越少,收錄的限制也會越少。同時,克勞棣君舉的例子,讓我突然意識到,條件1和3都很好判斷,而條件2可能不是一個很明確的標準。我粗略的理解是,1.若是名人的相關條目,如其作品、事件等,家人只有跟作品或事件本身產生了互動,才算是「有直接關聯」,如家人是作品的共同創作者、作品的描述對象、對作品做了重要點評等,或者是事件的共同參與者、對事件發表了重要評論等。2.若是名人自身的條目,那家人顯然與名人本人是「有直接關聯的」。--Kezpe留言 2019年11月8日 (五) 06:12 (UTC)
  • 1.所以李行導演的電影早安台北條目可以寫出李王為瑾(李行的妻子)與李過純華(李行的母親)的姓名嗎? 2.可是什麼叫做"家人"呢?瓊瑤的其中一位舅媽是金庸的其中一位堂姊(但是這不是親戚關係,連姻親都不是),瓊瑤與金庸算是家人嗎?南宋的宋寧宗與他的繼任者宋理宗幾乎沒有血緣關係(他們最近的共同的直系尊親屬是宋朝開國皇帝趙匡胤,兩人是19親等的旁系血親),19親等的旁系血親算是家人嗎?-游蛇脫殼/克勞 2019年11月8日 (五) 07:19 (UTC)
  • 1.我沒看過早安台北,但導演李行妻子與母親跟電影本身並沒有關係吧?那沒必要出現姓名吧。2.「家人」不太好概述,但按照一般常識,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血親,以及夫妻、岳父母、繼父母、養子女、養父母、養子女等姻親收養關係,應該都可以算作家庭成員範疇,具體可以個案討論。瓊瑤和金庸的「親緣」關係不夠近,也沒有共同生活經歷,不應該算作家人,頂多算做兩者的「軼聞」。而宋寧宗宋理宗的關係中,單看19親等的旁系血親顯然不是家人,按照中國傳統,出了五服都可以不算親戚了。但兩位皇帝是有過繼關係的,即使這個過繼是被權臣一手操縱的。因此宋理宗宋寧宗名義或者法理上的男性繼承人,類似於現在的養子概念,兩者算是家人。皇帝過繼在中國歷史上並不罕見,建議只在此處作為討論「家人」關係的極端例子,因為(歷史上的)皇室家庭成員姓名基本上不太可能成為生者傳記方針討論的對象。--Kezpe留言 2019年11月8日 (五) 08:37 (UTC)
  • 1.那麼建議您查閱一下《早安台北》的監製是誰,出品人是誰。這應該很好查。 2.我不是故意選已過世且過世那麼久的人物當例子的,而是我找不到其他血緣關係這麼遠的具體人物的例子(宋高宗宋孝宗之間也才15親等),所以這個例子的重點不在於皇帝本人,而在於「19親等的旁系血親」。感謝您的回覆。-游蛇脫殼/克勞 2019年11月8日 (五) 13:56 (UTC)
  • 以《早安台北》條目而言,關鍵不在於李過純華及李王為瑾是李行的家人,而是兩人是否跟《早安台北》有直接關聯。
在Google搜尋,可以找到一些不可靠來源,顯示《早安台北》的出品人為李過純華,監製為李王為瑾。所以再次套回WP:BLP的條件:
  1. 是否符合WP:BIO?=>不符合,需要可靠來源對兩人做有效介紹。
  2. 是否有直接關聯?=>理論上有,但是缺乏可靠來源。
  3. 未滿18歲?=>滿。
若是要嚴格執行方針的話,應該是暫時不能填入兩人姓名。--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9日 (六) 09:18 (UTC)
  • 確實很好查...YouTube上的《早安台北》影片開頭30s和35s處顯示了出品人和監製確實是李過純華和李王為瑾。那麼兩位雖然可能不符合WP:BIO,但在另外兩個條件都OK的情況下,我認為不涉及違反姓名私隱的情況,也就是說姓名私隱在此案例中,不成為早安台北條目中收錄李過純華和李王為瑾姓名的阻礙。--Kezpe留言 2019年11月10日 (日) 10:55 (UTC)

看起來討論是告一段落了,我想為本次討論做個總結。

1. 首先,Kezpe閣下總結的方針內容非常清楚,容我抄錄如下:
2. 其次,WP:BLP是原則,方針中保留有彈性空間,若在彈性空間中發生爭議,則個別討論,以參與討論者的共識處理。
3. 具體來說,發生爭議的幾項編輯,目前討論的結果如下:

以上,謝謝所有參與討論提供意見的使用者。--CaryCheng留言2019年11月19日 (二) 03:39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關於以所謂「在世人物編輯原則」抹消人物別稱的問題

維基百科強調資訊的真確,並盡力在有根據之下,讓不同觀點有公平機會地呈現。早前本人留意到在林鄭月娥條目上,有人數次有人刪去某一方立場的稱呼,有違公平、中立之舉,甚至有人一舉刪去所有暱稱,不把有實據的常用資訊呈現。基於維基方針,本人把不同立場的稱呼都一併復原,回復原貌。不料,本人竟反過來遭刪除者User:Zhishengxia本人的Talk頁留言「警告」稱:「閣下作為10年前就加入維基的用戶應該明白在世人物編輯原則。其中規定不得出現對人物侮辱性稱呼。而非閣下所說的「中立性」。望閣下自重。 」

經搜索,查無所謂「在世人物編輯原則」,而似乎意思最接近的Wikipedia:生者傳記,也只是規定條目記述要符合中立的觀點(NPOV)、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確保條目的正確性,內容要從可靠來源取得。尤其對於別稱,其具體規定只是:「人物的別稱除需可靠來源支撐外,亦需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關注度。」當中不但明確規定要中立,而且並無說過甚麼「不得出現對人物侮辱性稱呼」,更不見有甚麼判斷是否「侮辱性」的規則或指引——本身「侮辱性」這詞,就不是一個客觀概念,不同人的、不同的主觀角度,可以對某字詞或某事物是否「侮辱性」有很大分歧,並不是客觀處理資訊的正確做法,我也找不到維基各方針或指引有對此下過可讓大家客觀依從的定義或闡釋。

進一步翻查,類似的問題過往以討論過不下一次,例如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存檔/2017年3月#關於人物傳記條目中的暱稱的問題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19年1月#生者傳記條目中的暱稱是否允許蔑稱或愛稱?(討論搬移至:Wikipedia_talk:生者傳記#生者傳記條目中的暱稱是否允許蔑稱或愛稱?)。尤其是後者,社群討論後的共識是通過了「生者傳記條目中可允許蔑稱或愛稱」。這跟User:Zhishengxia「警告」本人並宣稱「其中規定不得出現對人物侮辱性稱呼」是完全相反的。

本人已先在Talk:林鄭月娥#關於以所謂「在世人物編輯原則」抹消人物別稱的問題上討論此事,User:Zhishengxia回覆稱:

  • 「我也以維基媒體計劃的人諮詢和探討過,對於侮辱性名稱可以刪除。」……「再者我只是給閣下提個醒,中立不等於可以對他人添加侮辱性稱呼。如果有人給你取侮辱性外號你能接受嗎?這對你來說是中立嗎?」
  • 「關於閣下所說所謂的「在世人物編輯原則」。我想閣下誤會我的原意,抑或是我表達得不夠清楚。我當然明白維基無此項規定,也知道Wikipedia:生者傳記。但我所說之原則非閣下所理解的原則,而是作為「人」這一原則,即沒有「人」喜歡或者接受侮辱性稱呼。而我的修改並不是隨意的,而是和維基媒體計劃的成員討論過後決定的。即使是黃之鋒這類大陸人反感的人物,對其有侮辱性稱呼我也會刪除。」

換言之,即是User:Zhishengxia刪除「侮辱性」稱呼,並不是任何方針或指引。本人認為這樣做有違維基百科的應當做法。另外,User:Zhishengxia表示是經過維基媒體計劃的成員討論,但到目前我也看不到討論的詳情。個人建議,要麼提出作中文維基的正式方針或指引的動議,並經過中文維基社群的討論,把此方針或指引釐定至適合維基使用的標準,例如包括如何較客觀具體、有共同依據地判定「侮辱性」與否,以及在此動議和「有可靠來源的重要資訊如實的記述」之間取得平衡;要麼,就不為應該遵守一項非方針也非指引的無實體東西,影響一些重要資訊的記錄,應該回到原來的方針和共識,即「生者傳記條目中可允許蔑稱或愛稱」——只要它們有可靠來源支撐,也能證明此別稱並非一時關注度。

不知社群有什麼意見?

由於條目主人翁的部分稱呼,的確重要、常見和普及,例如這新聞所示,有關別稱已作為民情統計數據,應該讓維基讀者可以查閱得知的。若不解決,將影響大眾知情權和維基做法的平衡。希望能及早得到明確共識。因User:Zhishengxia個人學業較忙,故由本人提交至互助客棧。-Tvb10data留言2020年2月5日 (三) 05:56 (UTC)

已警告相關用戶。ꓢꓯꓠꓟꓳꓢꓮ 問我國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6日 (四) 10:53 (UTC)

下落不明人士肖像是否可以合理使用?

近期討論先例。我不認為屬於「能達成同樣以百科全書為目的之自由等效作品不存在或無法創作」。@WcamClithering:。--GZWDer留言2020年2月12日 (三) 06:49 (UTC)

請問你在上面引用的康妮·康維斯條目,中文維基不可以把肖像作合理使用,但為何英文維基條目Connie Converse可以?--ClitheringMMXX 2020年2月12日 (三) 08:36 (UTC)
中文維基的規則似乎較英文維基更嚴格,中文維基有明文規定122歲的準則,但英文維基並沒有;所以出現了英文版可用,但中文版不能用的情況。又或者說:英文版可以簡單以「失蹤」作為合理使用理由,但在中文版則須以「失蹤者已超過122歲」才可作為合理使用理由,「除非有合理原因說明其已不在人世」(在存廢討論中閣下所提供的理據能否被接受則是後話了)。--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0年2月12日 (三) 09:14 (UTC)
謝謝,我也有留意到Wikipedia:生者傳記有提及「人物都應假定在世,除非有合理原因說明其已不在人世」,說明具有合理原因可作為假定已逝世的依據。--ClitheringMMXX 2020年2月12日 (三) 10:02 (UTC)
我能不能說「1898年後出生者假定在世」這個規則是有問題的?反正我也不是第一次挑戰NFCC方針了。ꓢꓯꓠꓟꓳꓢꓮ 問我國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2日 (三) 11:28 (UTC)
我甚至認為「失蹤者已超過122歲」也不能合理使用,因為到時可能已經有公有領域的圖片(1976年前的圖片發表95年後為公有領域)。--GZWDer留言2020年2月12日 (三) 12:03 (UTC)
前提是得有公有領域的file存在,否則你還是在説空話。ꓢꓯꓠꓟꓳꓢꓮ 問我國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2日 (三) 12:41 (UTC)
122歲害人又想起了知名於長壽的讓娜·卡爾芒這位了--Z7504非常建議必要時多關注評選留言2020年2月12日 (三) 14:51 (UTC)
只要存在能找到或創作的可能性就不能合理使用,即使目前找不到。--GZWDer留言2020年2月12日 (三) 14:38 (UTC)
個人認為,這個詮釋收得太緊了。--ClitheringMMXX 2020年2月12日 (三) 17:55 (UTC)
(我搞錯重點了,這部分我另外補一句。)如果在以前就已經有有效的自由版權檔案,那就是另一回事,但是我們現在就是說沒有的情況,不要假設自由版權檔案一定會出現。ꓢꓯꓠꓟꓳꓢꓮ 問我國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3日 (四) 06:10 (UTC)
「只要存在能找到或創作的可能性就不能合理使用」這句我覺得其實是被一些人誤解/曲解了。ꓢꓯꓠꓟꓳꓢꓮ 問我國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3日 (四) 06:19 (UTC)
我的建議是「失蹤超過七年」就可以fair use。ꓢꓯꓠꓟꓳꓢꓮ 問我國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2日 (三) 12:44 (UTC)
期限訂為7年的理由為何?—— Eric Liu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2月12日 (三) 13:32 (UTC)
這我只是比照香港法例「失蹤超過七年」就可以為失蹤人口領死亡証的規定而已。不知道其他地方的法例規定如何。ꓢꓯꓠꓟꓳꓢꓮ 問我國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3日 (四) 06:07 (UTC)
但「假設」其在失蹤7年後尋獲,那該檔案是否無法繼續合理使用?--人人生來平等武漢加油🕯 2020年2月12日 (三) 15:51 (UTC)
我同意如果失蹤後尋獲,應無法繼續合理使用。--ClitheringMMXX 2020年2月12日 (三) 17:55 (UTC)
尋獲的話就不是「下落不明」,自然無法繼續合理使用。看看有沒有什麽檔案自由版權的媒體來拍照了。印度就有一大堆被領了死亡証的生者。ꓢꓯꓠꓟꓳꓢꓮ 問我國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3日 (四) 06:06 (UTC)
因為有可能找到失蹤者,所以不能合理使用--林勇智 2020年2月13日 (四) 06:51 (UTC)
(~)補充拉贊·扎伊圖娜已在2013年12月9日失蹤,但是有辦法找到自由版權的檔案:File:Razan Zaitouneh.jpg--林勇智 2020年2月13日 (四) 07:07 (UTC)
(:)回應,但這是一張在她失蹤前拍攝、具自由版權的照片?--ClitheringMMXX 2020年2月13日 (四) 09:08 (UTC)
或許我澄清一下我的提議,否則上面某幾位有心人就會藉口打壓合理使用了(我確實是這樣想的):在沒有有效的自由版權檔案的情況下,下落不明人士在失蹤超過七年的情況下,其肖像就可以合理使用;下落不明人士尋獲後,其肖像則恢復不得合理使用,直至其死亡或再度失蹤超過七年。我真的非常厭惡部分有心人刻意轉移視綫的行徑。ꓢꓯꓠꓟꓳꓢꓮ 問我國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4日 (五) 03:50 (UTC)
失縱多久就能合理使用圖像建議看當事人國籍法律而定,而不是一刀畫下去。臺灣法律原則上是失蹤滿7年才能宣告死亡,但失蹤人滿80歲,或失蹤人在災害中失蹤,都不用等失蹤滿7年才宣告死亡(中華民國民法第8條)。如果宣告死亡後尋獲該失蹤者,原本圖像合理使用的理據自然消失,當然就不能使用該圖像。Poem留言2020年2月14日 (五) 13:09 (UTC)
你的意思是下落不明人士在失蹤處當地符合宣告死亡的條件時即當成死亡?ꓢꓯꓠꓟꓳꓢꓮ 問我國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15日 (六) 06:34 (UTC)
臺灣這依照法律是要有人去法院申請宣告死亡,法院才會處理;因此失蹤滿一定期限不必然代表已認定死亡。嚴謹一點的話需要加上「已宣告死亡」才能避免法律爭議。Poem留言2020年2月15日 (六) 06:59 (UTC)
但是有些情況下,有些失蹤人口的家屬會拒絕領死亡証,我不認為合理使用檔案應該受這一點阻礙。ꓢꓯꓠꓟꓳꓢꓮ COVID-19 2020年2月18日 (二) 01:34 (UTC)
拒絕領死亡証,意味着有關人士假定還在生,所以仍然不能合理假定死亡。--Opky9407留言2020年2月18日 (二) 12:17 (UTC)
看看其他人的意見。下面有個方案比我提出的方案還寬鬆。ꓢꓯꓠꓟꓳꓢꓮ COVID-19 2020年2月18日 (二) 13:41 (UTC)

建議毀容者毀容前的肖像也可合理使用;大幅整容至與原貌完全不同的恐怖分子的肖像同理。--E.A.Crowley666✍️ 2021年3月4日 (四) 10:54 (UTC)

@EdwardAlexanderCrowley您可能需要到客棧重新開題。那麼(輕/中/重)度(整/毀)容的明星怎麼算……還有化妝的問題。合理使用的相貌照片應有充足歷史價值。--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14:59 (UTC)
沒找到需要上傳照片的毀容的案例。。那就算了--E.A.Crowley666✍️ 2021年3月4日 (四) 16:28 (UTC)
有案例的,《重案六組》常寶樂(侶皓吉吉)。很多容貌大變的情況不好判定(例如《候車室的故事》楊青),是使用觀眾熟知的熒幕形象、照片,還是最新照片,以及照片是否須出自可靠來源或正式場合。--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16:51 (UTC)
我只建議大半張臉沒了那種,比如燒傷、硫酸。你是說侶皓吉吉的熒幕形象不能再有了嗎,emmm,年輕的形象不能再有的例子太多了,故不建議。--E.A.Crowley666✍️ 2021年3月4日 (四) 17:06 (UTC)
好吧,確實。那種過於嚴重的,我會考慮照片在文中的價值,可能前後都無價值、都不適合放。--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17:56 (UTC)

關於以保護個人私隱為理由,刪除條目傳主之未滿18歲子女的「乳名」

已通過:

 通過:公示已達7日,未有新的修訂意見,生者傳記條目呈現傳主子女個人資訊之共識獲得通過。--CaryCheng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03:45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近幾個月,在下注意到@CaryCheng君以「依Wikipedia:生者傳記#個人資料的私隱, 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私隱社群共識,刪除未滿18歲子女的個人私隱資料」為理由,刪除大量條目傳主之未滿18歲子女的「詳細的出生年月日」,改為只記載出生年月,或只保留出生年,並刪除這些未滿18歲子女的「乳名」。

關於刪除「詳細的出生年月日」,我認為是有必要且符合方針或指引的,因此我支持這樣的刪除,故在此不論,提過便算;但對於「刪除乳名」,我認為Wikipedia:生者傳記#個人資料的私隱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私隱社群共識都沒有規定要這麼做,因此反對,竊以為這是矯枉過正,我認為在有可靠來源的前提下,社群可以決定是否記載這些未滿18歲子女的「乳名」,不應一律刪除

原因是,在下所見到的既有的方針、指引與社群共識,在關於個人私隱方面,指涉的都是「姓名」(如果有在下所不知道、指涉「乳名」者,請惠予提供),而一般常識,「姓名」只限於正式的身分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口名簿、身分證等等)上的名稱符號,因此顯然「乳名」並不在不得記載的「姓名私隱」之範圍內

以上。徵詢各位維基人的意見?謝謝!-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5月17日 (日) 17:06 (UTC)

  • (-)反對以個人私隱為理由刪除出生日期與乳名,(+)支持以瑣碎內容為理由刪除這些內容。系出自這樣的考慮:法無禁止,無需主動揣測法律可能如何因私隱限制條目內容,但對條目本身來說,傳主家人的詳細信息屬於不必要的瑣碎,單論刪除結果我是支持的。--
    {#(set-global-staff-size 12) a'4 d''8 e''8 a'4 g'4 a'4 g'8 e'8 a'2 \bar "|."}
    2020年5月18日 (一) 00:23 (UTC)
  • (+)支持我認為乳名和個人私隱沒有太大的關係。Felix.tsai留言2020年5月20日 (三) 13:08 (UTC)
  • 我覺得為求保險,應該刪除「乳名」。首先,「乳名」有可能和「姓名」有關,甚至相同;其次,即使完全無關,相關未滿18歲人士的家長或監護人仍然可以認定維基百科侵犯了其子女的私隱,而要求維基百科刪除相關資料。ꓢꓯꓠꓟꓳꓢꓮ いろはにほへとちりぬるを 2020年5月18日 (一) 02:17 (UTC)
  • (:)回應@克勞棣:感謝閣下提出討論。由於方針中並未針對「乳名」或「綽號」做詳細規範,我在編輯時以維護未滿18歲子女的私隱為主要原則,在保護當事人的考量下,將「乳名」與「綽號」均視同「姓名」刪除。我同意閣下所提依據Wikipedia:生者傳記#個人資料的私隱, Wikipedia:生者傳記#姓名私隱Wikipedia:常識條文,在有可靠來源的前提下「乳名」不必一律刪除。不過,參照User:遊魂的意見,我支持以瑣碎內容為理由刪除「乳名」。
@游魂:感謝閣下的意見,不過必須說明的是,依據Wikipedia:生者傳記#個人資料的私隱,「出生日期」是方針中明文規定的私隱資訊,在添加任何人物(包括傳主及傳主家人)的出生日期時都應該保持謹慎。
所以,我認為應該(×)刪除傳主未滿18歲子女的「乳名」或「綽號」。--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18日 (一) 02:42 (UTC)
  • @克勞棣:我同意閣下所說,應該建立「傳主未滿18歲子女的『乳名』或『綽號』是瑣碎資料,應刪除」的共識。我想,目前這裏進行的討論就是建立共識的過程。
目前看來,我與閣下應該有一些看法是相同的:
  1. 生者傳記條目中,傳主未滿18歲子女的「乳名」或「綽號」,依照方針與指引,當有可靠來源時,不必一律刪除。
  2. 生者傳記條目中,傳主未滿18歲子女的「乳名」或「綽號」,屬於瑣碎資訊。
那麼這邊請教閣下,是否同意:「生者傳記條目中,傳主未滿18歲子女的『乳名』或『綽號』屬於瑣碎資訊,應刪除為宜。」?
與閣下同樣地,在討論達成共識之前,我也會暫停編輯生者傳記條目。--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18日 (一) 05:20 (UTC)
  • (:)回應@CaryCheng君:這個不能一概而論。如果生者傳記條目中,傳主未滿18歲子女(以下簡稱「討論對象」,不然看得很累.....)已有獨立條目(如蔡桃貴),則其乳名或綽號在其父或母的條目中便不算瑣碎資訊,不應刪除;討論對象雖然尚未有獨立條目,但足以認定已具備建立獨立條目的足夠關注度,亦同;以上兩類之外者原則上屬瑣碎資訊,應刪除為宜。-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5月18日 (一) 08:14 (UTC)
  • 去年就注意到CaryCheng做出類似編輯。在此我想強調一點,如果有可靠來源查證,且當事人/監護人不反對公開,就不屬於私隱。姓名私隱針對的是真實姓名。部分名人會出於對子女姓名私隱的保護,只公開子女的乳名。--風雲北洋Talk 2020年5月18日 (一) 06:15 (UTC)
  • (:)回應@Kevin_Smith_Chen:感謝閣下的意見,也非常感謝閣下近期一同維護清理違反方針的條目。
關於「具相關知名度(通常是指有維基條目者)才建議列出」這一點,我有幾個看法:
1. 請參考去年的社群共識,其中我與Kezpe閣下對於關注度如何適用有很多討論,當時的總結有一項是這樣的:
WP:BLP是原則,方針中保留有彈性空間,若在彈性空間中發生爭議,則個別討論,以參與討論者的共識處理。
我認為克勞棣閣下所提的「討論對象雖然尚未有獨立條目,但足以認定已具備建立獨立條目的足夠關注度,亦同;」就是位於方針的彈性空間中,不妨在這裏保留彈性,當發生爭議時,以參與討論者的共識處理。
2. Template:藝人#欄位說明可能不能算是方針或指引,在該份文件頂端也有這樣的說明:
縱然此文件可能會澄清使用於此信息框模板的特定應用細節,但主要的重點是在解釋用法,而不是維基百科的政策與格式。
因此我覺得雖然需要參考這份文件說明,不過還是以方針為主會比較容易達成共識。
3. 或者我們可以採用一個有彈性的作法,就是將藝人資訊框模板與條目內文分別看待。在藝人資訊框之中,採用閣下所提「具相關知名度(通常是指有維基條目者)才建議列出」;而「討論對象沒有條目但是有足夠關注度者」,則不在藝人資訊框中列出,但可以放在條目內文中。
當然這樣是把事情搞得有點複雜,不過既然還在討論,各種方案都拿出來試試總是好的。--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18日 (一) 13:29 (UTC)
  • CaryCheng我贊同你所提的第三點,或許可以看看英維的作法來參考、討論:不論小孩出生有無自行獨立的條目、連結,於內文中頂多只提及到出生的月份、甚至各條目的編者有其他考量,只展露年份,名字的部分基本上報紙有報導出來,就可以納入、寫出來。而關於藝人資訊框,跟模板說明一樣,有維基條目者才建議列出,否則都只會使用數字來表示小孩的數量。幾個例子:Donald TrumpBarack ObamaChris MartinRyan ReynoldsScarlett Johansson。--Kevin Smith Chen🍠Is Wiki a joke to you? 2020年5月18日 (一) 14:23 (UTC)
  • (:)回應:Donald Trump與Barack Obama的子女應該不在本話題討論範圍內,因為這裏的討論對象不論有無足夠關注度,都是未滿18歲者;但其他的例子看來是符合閣下所言只寫傳主共有幾個子女。大中華地區的人物也有類似的寫法,比方現任新竹市長林智堅就是寫"二子一女"。另,當只顯示出生年月或甚至只顯示出生年時,有模板{{Birth year and age}}可用,系統依然可以顯示他 / 她大概的年紀。-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5月18日 (一) 15:47 (UTC)
  • 目前討論的方向變得很像2018年的討論內容,當時似乎沒有達成共識就停止後續討論了。我就複製貼上當年的提議,在這邊繼續討論囉。
我認為這的確是最符合WP:BLPTemplate:藝人#欄位說明的做法。--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19日 (二) 05:34 (UTC)
  • (~)補充:上方是關於藝人信息框的方案。而在條目內文的「個人生活」段落,則依克勞閣下的方案處理:「如果生者傳記條目中,討論對象已有獨立條目(如蔡桃貴),則其乳名或綽號在其父或母的條目中便不算瑣碎資訊,不應刪除;討論對象雖然尚未有獨立條目,但足以認定已具備建立獨立條目的足夠關注度,亦同;以上兩類之外者原則上屬瑣碎資訊,應刪除為宜。」--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19日 (二) 06:09 (UTC)
  • 信息框的兒女欄位,一定要收緊到只能寫「子女總數」嗎?可以稍稍精確一點,寫「幾子幾女」(例如3女、2子1女)嗎?附帶一提,這裏討論的應該不限於「藝人」的子女吧?-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5月19日 (二) 07:02 (UTC)
  • 我支持兒女欄位可以寫到「幾子幾女」,上方欄位已經修改。另外,我也同意這裏討論的不應該限於「藝人」的子女,最後關閉討論前要總結共識或是修改方針時,應該包含適用WP:BLP的所有條目。--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19日 (二) 07:25 (UTC)

很高興在數個爭點上我們都達成共識了,以下是我草擬的總結,請各位檢閱是否還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共識初稿

以上,請大家提供意見,謝謝。--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19日 (二) 10:50 (UTC)

  • 資訊框部分,應該還要加入子女全都有自身條目的範例(不用「幾子幾女」)。上方川普的範例,有必要加入「長子、長女、次子、次女」等贅詞嗎?條目內文部分,應該還有待討論。--Kevin Smith Chen🍠Is Wiki a joke to you? 2020年5月19日 (二) 13:19 (UTC)
  • (:)回應:感謝閣下的意見。
首先,依據WP:關注度,有關注度的主題才可以編寫獨立條目。但是有可能某個主題有關注度,卻沒有人把它寫成獨立條目。因此,「沒條目就代表沒關注度」這句話,恐怕未能完全符合方針與指引。
其次,依據Wikipedia:關注度#通用關注度指引
巴倫·川普在英文維基百科雖然也沒有獨立條目,但是有數個可靠來源對他做有效介紹,而且他的姓名和資訊仍然可以留在en:Family_of_Donald_Trump條目內文中,因此我認為巴倫·川普滿足Wikipedia:關注度#通用關注度指引,符合共識初稿中「條目內文」段落第2點的情形。
第三,中文維基百科和英文維基百科的WP:BLP內容並非完全相同,我們在中文維基百科編輯條目時可以參考英文維基百科的編輯模式,但最後還是要遵循中文維基百科的方針與指引。
希望以上的說明可以釐清模糊之處。--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21日 (四) 14:15 (UTC)
支持這一版本。 --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0年5月20日 (三) 08:20 (UTC)
感謝閣下的意見,共識初稿在這兩天做了若干修訂,歡迎閣下提供意見。--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21日 (四) 14:15 (UTC)
我想請問,在條目內文部分,若傳主的某位子女本身的關注度不足,而社群決定刪除他/她的出生日期,那麼是要完全刪除其出生年、月、日,還是至少保留其出生年?比方蔡阿嘎的次子生於2020年4月1日,如果最後決定要刪,請問是刪「2020年4月1日」,還是僅刪「4月1日」、留下「2020年」?-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5月20日 (三) 15:57 (UTC)
(:)回應:依據Wikipedia:生者傳記#個人資料的私隱,應該僅刪「4月1日」,留下「2020年」。已修改共識草稿內容,請再提供意見。--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21日 (四) 08:11 (UTC)

共識初稿修訂後,未再有新的修訂建議,即日起公示,預計公示7日後關閉討論。

@Softyu君:個人傾向認為是瑣碎信息,因為關注度是不能繼承的,父母有關注度不代表小孩也有。蔡阿嘎的兩個兒子也都是自知道懷孕開始到生產都自願公開過程,然而他的妻子李佩潔——也就是懷孕過程中功勞最大的、孩子的媽媽——也是到現在都沒有獨立條目,反倒是他的長子有獨立條目。歐陽妮妮之所以有關注度,不只因為她是歐陽龍和傅娟的女兒兼歐陽菲菲的姪女,主要還因為她累積了足夠的表演經歷,以及(不可否認地)做了許多引人注目的爭議行為,這些事情並不全部肇因於她的父母或姑媽。因此,前田敦子的孩子如果僅僅是「前田敦子的孩子」,那麼其出生日期對於前田敦子這個條目而言就是瑣碎信息。讀者若想知道他的完整出生年月日,可以自行去來源的報導看,而維基百科可以不記載其出生月日。-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5月25日 (一) 14:58 (UTC)
我指的是前田敦子的孩子雖然沒有關注度,但是前田敦子作為一個有足夠關注度的人物,其分娩這一行為在經多家媒體報道之後是否具有關注度呢?--無所事事/想要狗帶 2020年5月25日 (一) 19:13 (UTC)
換句話說,男性藝人的子女生日通常沒有關注度,但女性藝人在活躍期間生產這件事是對其演藝生涯有影響,因而不屬於瑣碎信息。--無所事事/想要狗帶 2020年5月25日 (一) 19:16 (UTC)
(:)回應:感謝閣下的意見。
關於傳主子女的出生日期,請參考下方共識內容,當傳主子女的關注度不足時,其出生日期依據Wikipedia:生者傳記#個人資料的私隱,僅列出生年。
我同意分娩對於條目傳主是重要事件,在有可靠來源時可以收錄進條目,但是收錄進條目的內容仍然要仔細評估是否符合中文維基百科的其他各項方針與指引。由於分娩日期即是傳主子女的出生日期,那麼依據WP:BLP保護個人私隱為重的精神,應當謹慎處理,請注意這個日期是傳主子女的個人私隱,在傳主子女不具備關注度時,依Wikipedia:生者傳記#個人資料的私隱,在文中應當僅列出生年。
目前共識內容的做法既可以保護傳主子女的個人私隱,也不會漏掉傳主的重要事件,我認為是最符合中文維基百科方針與指引的做法。--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26日 (二) 02:57 (UTC)
(:)回應:我同意女性藝人在活躍期間生產這件事不屬於瑣碎信息,可是這跟記載其準確的分娩年月日(即子女的出生年月日)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吧?大可以寫「.....於2020年產下長女」的,這不就是記載了她的懷孕事實嗎?-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5月26日 (二) 04:09 (UTC)
(~)補充:不過這又牽扯到一個我之前沒有考慮過的問題:維基百科可以記載其「對外宣佈懷孕」的準確年月日(但是分娩時間只記載到"年")嗎?例如「2019年10月17日宣佈已懷第二胎,於2020年產下長女」。-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5月26日 (二) 04:09 (UTC)
(:)回應:閣下要描述的是否是「2019年6月1日宣佈懷孕10週 」這類可能可以計算出傳主子女出生日期的資訊?我認為目前的方針與指引沒有禁止這類記載,當有可靠來源時,收錄或刪除都可以,視其對條目內文的重要性決定。--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26日 (二) 04:39 (UTC)
(:)回應:其實在下本來要描述的是可以記載「對外宣佈懷孕」的準確日期,但是要避免記載「當時已懷孕多久」,以避免讀者推算出傳主子女的大概出生日期(也就是「2019年6月1日宣佈懷孕 」這樣),但一來讀者本來就無法藉此推算出「準確」出生日期,二來閣下表示目前的方針與指引沒有禁止這類記載,所以我改變想法,認為可以從寬,視其對條目內文的重要性決定「當時已懷孕多久」的資訊的去留。-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5月27日 (三) 15:52 (UTC)

生者傳記條目呈現傳主子女個人資訊之共識

以上。--CaryCheng留言2020年5月23日 (六) 06:57 (UTC)


 通過:公示已達7日,未有新的修訂意見,生者傳記條目呈現傳主子女個人資訊之共識獲得通過,謝謝所有參與討論的使用者。--CaryCheng留言2020年6月1日 (一) 03:45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關於WP:BLP#姓名私隱,條文應界定清楚

WP:BLP#姓名私隱規定

在條目中添加在世非公共人物(例如傳記主角家人)的姓名時,應仔細考慮其是否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滿足下列情況,我們應假定不能使用他們的姓名,即使這些姓名已曾被媒體提及。

請問「滿足下列情況」究竟是「滿足下列情況之一(便不能使用他的姓名)」,還是「滿足下列全部情況(才不能使用他的姓名)」?

例如某女是在世非公共人物,已滿18歲,是傳主的女兒(所以與傳主有直接關聯),但是本身未達維基百科條目的關注度,那麼維基百科能否在傳主條目提及她的姓名?

註:2020年共識似乎沒有提及這點,否則不會在正文留下「滿足下列情況」這樣籠統的用語,而且此共識亦無明言是否僅適用於未滿18歲者。-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6月27日 (六) 01:50 (UTC)

克勞棣應該理解為滿足其一即不能使用姓名,故就某女之案例,中文維基百科不能在傳主條目提及她的姓名。ꓢꓯꓠꓟꓳꓢꓮ 試問卷簾人卻道海棠依舊 2020年6月27日 (六) 03:57 (UTC)
  • (!)意見:其實不難理解,建立了條目的童星,肯定可以加進條目,未能建立條目,又不足18歳,私隱問題,就不能加進條目;與條目不相關,任何東西都不應加進去,理解和實踐都沒有歧義。--蟲蟲飛♡♡→♡℃留言 2020年6月27日 (六) 04:00 (UTC)
那你如何解答克勞棣給予的案例(某女是在世非公共人物,已滿18歲,是傳主的女兒(所以與傳主有直接關聯),但是本身未達維基百科條目的關注度)?ꓢꓯꓠꓟꓳꓢꓮ 試問卷簾人卻道海棠依舊 2020年6月27日 (六) 04:03 (UTC)
請參見WP:BLP#姓名私隱段落的案例二及案例三:
整個WP:BLP#姓名私隱一直都適用於成年人,不只是保障兒童。--CaryCheng留言2020年6月27日 (六) 04:37 (UTC)
@克勞棣:閣下曾參與2019社群共識的討論,當時的結論是「3個條件中滿足越多條件,越不適合收錄姓名。基於方針中保留有彈性空間,若在彈性空間中發生爭議,則個別討論,以參與討論者的共識處理。」請問閣下發現哪些造成爭議的編輯?是否可以提出具體案例以利討論?--CaryCheng留言2020年6月27日 (六) 04:22 (UTC)
@Sanmosa君:那請問對於「在世非公共人物」而言,是否「同時滿足」①已達維基百科條目的關注度;②與傳主有直接關聯;③已滿18歲,就必然可以將其姓名寫入傳主的條目?依語句邏輯來看,似乎應該可以這樣理解?-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6月27日 (六) 08:50 (UTC)
確是。①、②、③同時存在才有條件寫入。ꓢꓯꓠꓟꓳꓢꓮ 試問卷簾人卻道海棠依舊 2020年6月27日 (六) 10:45 (UTC)
@蟲蟲飛君:童星是在世「公共人物」,前提已不符合,故這一條規定不到他們,你不能僅根據這一條條文對童星作出任何斷言;就好像你既不能說「因為人皆會死,所以鹿會死」,也不能說「因為人皆會死,所以鹿不會死」。因此在下認為不應以此作為前提,導致條文規定不到「不在世者」或「公共人物」。-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6月27日 (六) 08:50 (UTC)
@CaryCheng君:在下目前是沒有發現任何有爭議的編輯,我只是單純認為條文「滿足下列情況」太籠統,就算要保留彈性空間,這空間也未免太大了,讓人不知如何依循,故希望能界定得明確一點。不過我認為保護個人私隱應採取比較嚴格的標準,所以我個人希望它是「滿足下列情況之一(便不能使用他們的姓名)」。-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6月27日 (六) 08:50 (UTC)
我在去年達成2019社群共識之前,原本也傾向「滿足下列情況之一(便不能使用他的姓名)」。不過在去年的討論中,閣下提出《早安台北》作為討論例子之後,我改為採用2019社群共識中「彈性處理」的態度。
當時討論《早安台北》的出品人李過純華及監製李王為瑾的姓名是否可以收錄在條目中,我原本的意見如下:
假設依照「滿足下列情況之一(便不能使用他的姓名)」執行方針,由於這兩人皆不符合WP:GNGWP:BIO,他們的姓名就必須從《早安台北》條目中刪除。同樣依照這樣的標準執行方針,就必須將龍在江湖_(1986年電影)中的監製谷薇麗及製片梁日新Juno少女孕記中的監製連妮·霍芬盧塞爾·史密斯型男飛行日誌_(電影)中的監製傑佛瑞·克利福德都一併從條目中刪除。上面舉例的這些編輯,及比照這些編輯進行的其他編輯,對中文維基百科的內容應該會有蠻大的影響,而且看起來比較像是負面的影響。
我認為,依照目前的WP:BLPWP:GNGWP:BIO的條文內容,暫時無法細緻地處理每個條目中的這些細節,所以社群才會將就著以「彈性空間個別討論」處理。若是要依照「滿足下列情況之一(便不能使用他的姓名)」執行方針,在真正執行前,應該要全面地仔細地查找會受到影響的條目內容,鑑別出需要保留姓名與不需要保留姓名的具體條件,依照這些條件補足方針與指引不足的地方,才能真正開始執行。若是沒有謀定而後動,恐怕會在施行後漸漸發現執行困難,又回頭要修改方針了。--CaryCheng留言2020年6月27日 (六) 19:04 (UTC)
同意CaryCheng意見,有時保持方針指引一些空間,然後再根據具體情景去處理,這樣才好處理問題。--蟲蟲飛♡♡→♡℃留言 2020年6月28日 (日) 03:58 (UTC)
好,我被CaryCheng君說服了,我想不出更好的修改方式,所以就保持彈性吧!不過我還有一個確實不懂的問題:為什麼這整個方針要叫生者傳記呢(我不一定反對這個名稱,但現在我是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姓名私隱章節也以在世非公共人物為前提。如此,按邏輯來講,這條方針是完全規定不到亡者的。那麼關於亡者的姓名私隱,我們應該依循什麼?或是說這也是彈性之一呢?-游蛇脫殼/克勞 2020年6月28日 (日) 04:33 (UTC)
這是由於維基很怕法律風險,而法律風險多緣於生者,而非死者。--蟲蟲飛♡♡→♡℃留言 2020年6月28日 (日) 04:36 (UTC)
這個問題,我也納悶了很久,我覺得答案應該是:維基百科認為亡者沒有姓名私隱。[開玩笑的]
看起來,Wikipedia:生者傳記應該是翻譯自英語維基百科的en:Wikipedia:Biographies_of_living_persons,英語維基百科版本的導言段落也是說:
邏輯上來說,維基百科最一開始大概是只有三大方針,有可靠來源就可以添加內容到條目中。後來大概是有些寫進條目的內容開始對在世人物造成傷害,所以才建立方針對這些內容加以限制。既然主要是在世人物會在意毀謗或是傷害的事情,所以建立方針加入限制的時候只針對在世人物,就沒有對亡者加入限制了。
查閱了英語維基百科兩個方針的編輯歷史,en:Wikipedia:Biographies_of_living_persons是2005年建立的,比en:Wikipedia:Verifiability(2003年建立)晚兩年,而第一版建立者留下的編輯摘要是「I started this due to the Daniel Brandt situation」。這樣看來,我的猜測應該八九不離十吧。--CaryCheng留言2020年6月28日 (日) 15:10 (UTC)
生者傳記方針的直接背景是席根塔勒傳記事件。--GZWDer留言2020年7月4日 (六) 15:00 (UTC)

假設有一個符合關注度收錄要求的人曾經在自己的個人網站公開自己的出生日期,之後自己關了個人網站,然後表達希望不(再)公開自己的出生日期的意願(只公開年份),不過在他關了個人網站以前,相關列有他的出生日期的個人網站分頁已經有網站存檔(網站時光機)。這個時候,在他的條目中列出他的出生日期(而非只有年份)合適嗎?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8日 (一) 01:36 (UTC)

(我對於這個問題沒有既定答案,但是因為我最近確實是遇到這種事情,所以我暫時只留下年份,但保留相關列有他的出生日期的個人網站的網站存檔連結作為出生年份的來源。)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8日 (一) 01:36 (UTC)
@CaryCheng:能不能給些意見。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29日 (二) 04:14 (UTC)
這是考證第一手來源,我認為寫入兩可,但來源可靠性較低。1.需要印證網站開設者。2.需要確定日期可靠。3.以上步驟容易牽扯原創研究和誤讀。諸如:網站為冒名開設/代理人開設,日期為隨便填寫(如默認或隨手填寫)/特定目的而亂寫(如紀念意義等)/涉及公曆農曆轉換(很常見。類似問題,各資料、本人敘述等不統一時的寫法)。--YFdyh000留言2020年12月29日 (二) 18:26 (UTC)
(:)回應:依據Wikipedia:生者傳記#個人資料的私隱
Wikipedia:生者傳記將主角的意願擺在第一順位,優先於Wikipedia:可靠來源。該人物既然已經表達不再公開自己的出生日期,維基百科編者依據方針,在條目中就應該只列其出生年份。
條目中同時保留相關列有他的出生日期的個人網站的網站存檔連結作為出生年份的來源並未違反Wikipedia:生者傳記,不過參考YFdyh000閣下的意見,這個網站存檔連結可能不符合Wikipedia:可靠來源。--CaryCheng留言2020年12月30日 (三) 04:52 (UTC)+1
實際例子是王天仁。對照香港政府的有關區議會選舉文件,年齡吻合。我現時暫只留下年份(問以前已進行)。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30日 (三) 05:36 (UTC)
(:)回應:那建議改用香港政府區議會的選舉文件作為來源,捨棄個人網站的網站存檔連結。--CaryCheng留言2020年12月30日 (三) 06:27 (UTC)
@CaryCheng:又不行,因為香港政府區議會的選舉文件只列明當時的歲數,而沒有實際列出出生年份。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30日 (三) 06:39 (UTC)
(:)回應:那建議以下列方式呈現:
若之後有找到適當來源,再做替換。--CaryCheng留言2020年12月30日 (三) 07:19 (UTC)
我恐怕這樣的來源不可能出現。那我倒不如維持現狀(現狀是已經只寫年份)。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30日 (三) 15:36 (UTC)
如果對象是歐盟公民,可能屬於GDPR保障的被遺忘權,若當事人要求,連編輯記錄都需要刪除。--Yel D'ohan留言2021年1月2日 (六) 14:03 (UTC)
使用該權似乎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可能不需要編者和管理員履行。--YFdyh000留言2021年1月2日 (六) 14:26 (UTC)
不過如果編者和管理員自己願意的話,可以代為執行。這次的情況我認為不太可能涉及歐盟公民的被遺忘權。SANMOSA SPQR 2021年1月2日 (六) 14:3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