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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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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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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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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

实定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行为(法语:acte juridique,德语:Rechtsgeschäft)是以行为人之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以发生私法上法律效果为目的,进而向外表达的一种行为。例如:买卖、租赁、赠与等行为。需要注意,法律行为并不是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德语:Rechtshandlung),而是因法律规定而视为行为的意思表示。

按法学的一般、基础理论,即法理学观点,从各部门法学相关研究的概括和抽象所提出之上位概念: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基本特点是社会性与法律性:社会性系指法律行为具社会意义,法律性系指法律行为必须由法律规范予以调整。[1]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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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

社会性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产生法律效果。

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法律行为应具备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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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个法律行为能够在法律上完全地发生当事人所想要产生的效果,则必须具备该法律行为所应具备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前者通常指的是当事人须有权利能力标的意思表示三者。而生效要件通常指的是当事人须具备行为能力、标的须合法、可能、确定、妥适,意思表示必须没有瑕疪。当然,不同的法律行为尚有相应各别的特殊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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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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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周国兴:〈法律行为〉,收录于 杜宴林 主编:《法理学》,101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4月,ISBN 978-7-302-346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