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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Yangwenbo99/临时仲裁委员会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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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则正在构思中的提案,欢迎在本人的用户页中提出建议。

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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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对于管理员罢免,社群提出了诸多方案,当中众多提及“陪审团”制度,似可合并至仲裁委员会处理。

社群有大量难以取得共识的重要问题,需要解决,而又希望避免行政员之“寡头政治”。

此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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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仲裁委员会的提案已遭数度否决,主要原因总结如下:

  • 可能造成“小圈子政治”及“权威化”现象
  • 可能出现互相包庇
  • 选举仲裁委员会时可能有团体利用人数优势拉票、(可能利用傀儡)灌票
  • 社群或会对仲裁员缺乏信任
  • 经常性有时间处理相关事务的用户人数不足
  • 规则繁琐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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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机选取仲裁员以避免出现拉票、灌票、包庇、小圈子、威权化
  • 单次成立而无长时间任期,以解决小圈子及人数不足
  • 仅在需要仲裁重大事宜时成立仲裁委员会,在结果公开前,仲裁员身份予以保密,以避免特定团体笼络仲裁员。
  • 以类似选取陪审团的方式产生仲裁员,以减少信任问题

提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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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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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委员会得在下列情形下成立:

  1. 社群取得共识应当成立时,
  2. 社群就重大事务无法得出共识时,
  3. 需处理有争议性的管理员、行政员等职位罢免时,或
  4. 需处理有重大或广泛争议的封禁、封禁申诉、条目保护、编辑战,而该等争议无法通过个别管理员处理时。

关键时间点

  • 提案成立临时仲裁委员会时(若由成立条件1要求成立),
  • 行政员公告成立临时仲裁委员会时(若由成立条件2/4要求成立),或
  • 提出罢免时(若由成立条件3要求成立)。

在一名行政员在形式上确认上述情形存在时,应当公告成立临时仲裁委员会,由两名行政员共同生成一份随机次序的合资格用户用户名单[1],并由一名行政员透过电子邮件向名单上前100名用户传送通知,该通知应当载明其位次。受到通知之用户应当答复行政员其加入意愿,若行政员未在5日内受到答复,则应当假定其不愿加入。

临时仲裁委员会由愿意加入之用户中,处于名单最先之12人组成。若同意加入者不足12人,则由所有同意加入者组成,但总人数不应少于8人。

行政员得酌情将多个话题并入同一临时仲裁委员会讨论。

仲裁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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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之延伸确认用户自动有资格成为仲裁员:

  • 已启用电邮联络功能[2]
  • 截至关键时间点,具有人事任免投票资格
  • 截至关键时间点,注册满2年且第一次建设性编辑至少在一年前,
  • 截至关键时间点,在一月内进行编辑10次且在主条目空间编辑5次,
  • 于过去一年未曾有任何达七日之封禁记录(错误封禁者除外),
  • 并非需作出仲裁问题之参与者(仅适用于罢免、封禁、封禁申诉及编辑战),且
  • 并非行政员[3]

拥有多重账户的用户,仅有一个主账户可以具有成为仲裁员资格。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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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委员会内部之讨论,应当透过电邮列表进行,而其内部通讯不得外泄。行政员自动处于此电邮列表之中,但可以要求将自己从此列表中除去。若临时仲裁委员会有共识认为需要向罢免、封禁、封禁申诉及编辑战之当事人发问,则应该由行政员在维基百科讨论中转达。

若仲裁员因个人原因需退出委员会,则应当向委员会简要解释。若临时仲裁委员会之成员人数不足7人,则应当解散委员会重新产生,其既有讨论可供新委员会参考。

在公开报告前,临时仲裁委员会的名单应当保密,若此名单遭泄漏,则应当重新选出临时仲裁委员会。若有仲裁员故意或因重大疏忽导致名单泄漏,则应当在此后一年内禁止其担任仲裁员;若有行政员出现前述问题则在此后一年内禁止其知道仲裁员名单及将其由临时仲裁委员会电邮列表中移除。

临时仲裁委员会应当就事件在讨论后作出决议,其决定在符合以下情形时视为通过:

  1. 同意票:反对票 > 3:1,且
  2. 同意票超过总临时仲裁委员会人数(扣除退出成员)的二分之一。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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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讨论完成后公布报告,其中应当载明

  • 仲裁委员会之主流意见,及持该意见的仲裁员名单,
  • (若非一致通过)仲裁委员会之少数意见,及持该意见的仲裁员名单,
  • 临时仲裁委员会所作出之决定,及
  • 个别仲裁员之额外评论。

临时仲裁委员会通过之决定有强制性,除此后之临时仲裁委员会之决定或维基媒体基金会之决定外,不得被推翻。 而取得决定后,除非有重要新资讯,否则不得提议召集临时仲裁委员会讨论相同话题。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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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技术上可以透过减少行政员影响随机之机会
  2. ^ 因仲裁员身份通知需透过电邮传送
  3. ^ 因行政员需对临时仲裁委员会进行程序性维护,承担类似法官之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