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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價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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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價運動,又稱一不二價(uniform price)。係專指曾經推行在台灣商品誠實標價運動,後在公平交易委員會成立,與《公平交易法》公佈之後走入歷史。 如今在台灣雖仍有推行不二價運動,但多屬於道德自律層面,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性,因為不二價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的「聯合行為之禁止」,第十八條的「違反自由決定價格約定之無效」,與第十九條的「妨害公平競爭之行為」,故商家多改以「建議售價」標示價格。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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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價,即商家對其所販賣之商品或服務,以任何可以表示價格的方式公開定價,並拒絕顧客討價還價,寧可不成交也要堅持定價的低利潤銷售策略,過去也曾在香港先施百貨[1]日本松下幸之助松下電器中首創[2]。其優點在於以往漢字文化圈所屬國家的人民,多有討價還價的習慣,而顧客初期在不適應不接受殺價的商家後,會去探詢其他可殺價的同業;但在經過比價後,發覺不二價的商家不見得比可殺價的商家貴,反而會提高顧客的忠誠度與回流率,並且省去了顧客與商家的議價時間;其缺點在於由於價格僵化,反而不利自由競爭市場的發展。

詞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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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後漢書》卷八十三,逸民傳-韓康傳:「韓康字伯休,一名恬休,京兆霸陵人。家世著姓。常采藥名山,賣於長安市,口不二價,三十餘年。」
  2. 三國志》卷十一,魏書,管寧傳「未至,卒於海表」句下裴松之注,引《先賢行狀》:「使遼東強不凌弱,眾不暴寡,商賈之人,市不二價。」
  3. 《孟子滕文公》上:「從許子之道,則市賈不貳,國中無偽。雖使五尺之童適市,莫之或欺。布帛長短同,則賈相若;麻縷絲絮輕重同,則賈相若;五穀多寡同,則賈相若;屨大小同,則賈相若。」[3]

台灣的不二價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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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查找到的最早不二價運動起源,有兩種說法。

台灣日治時期,由於日本政府嚴格管制商品價格,交易多基於商家與顧客彼此間的信賴原則議定,並未有在商品上標價的行為;1945年二次大戰日本投降,撤出臺灣,1949年國民黨政府敗退來台,施政多以軍事準備反攻大陸為主,加上政府推行法幣改革不當,造成通貨膨脹,當時亦未曾規定商品標價,於是市場商品價格頗為混亂。[4] 1957年,台北扶輪社邀請當時剛成立的台北西區扶輪社,共同舉辦了不二價運動,對參與不二價運動的商家給予扶輪社具名的認證與牌匾加以表揚,一時之間,台北青商會、台北市百貨公會等團體也紛紛加入此運動,後逐漸擴及全台。

蔣介石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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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網站所載[5],1957年,蔣介石提出了臺灣觀光建設之建議,包括整理風景區環境、修建旅館、改善交通、推行不二價運動等,同時注意各地環境衛生,以吸引外籍旅客及僑民來臺觀光。

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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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中華民國經濟部正式推行不二價運動,對於不在商品上標價的商店加以處分,最重可勒令停業[6];1969年1月29日,蔣介石主持第九十二次反共抗俄總動員運動會報,也明令要推行不二價運動[7];1976年,台灣省政府推行不二價運動競賽要點[8],於每年商人節頒發獎狀給不二價運動優良商家。

解嚴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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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價運動的起源,有早期法規不完善,與政府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缺乏的時代背景。在推行商品強制標價多年後,台灣陸續制定了《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並依法成立了相關公部門,故不二價運動轉為對商家的道德規範。另一方面,不二價運動是強制商家單向對顧客誠實,並不利於公平交易原則的發展;且在推行時期,由於不二價對於第三手買賣(如拍賣)可能牴觸《民法》第391條「拍賣,因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之方法為賣定之表示而成立」相,故不二價的法律規定最終廢止。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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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那些年的百貨公司 - Go Local - Issue 374 - Metropop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繁體中文)
  2. ^ 《跨越日本-日本產業五十年歷史回顧》,陳再明,遠流出版,1996,頁40。
  3. ^ 本句中,賈通「價」。
  4. ^ 當時陳誠曾檢舉吳國楨秘密印發巨額新台幣,招致物價一日三市,另見新台幣條目。
  5. ^ 首頁 / 展覽活動 > 蔣中正總統文物展視室 > 五展間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13-10-19查閱。
  6. ^ 即《商品公開標價實施辦法》,1966年12月公布時為十四種商品強制標價,1967年1月實施,初期先在台北市試辦,1969年再增加14種,1971年後,全面商品強制標價,1991年8月廢除。
  7. ^ 其指示為:「同時應普遍推行不二價運動,嚴禁虛偽標價,欺詐外賓遊客。因為建立了國民的公德,就是建立了國家的聲譽。」出處:〈行政工作的講評和指示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主持第九十二次總動員運動會報講——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8. ^ 即《臺灣省推行商品公開標價及不二價運動競賽督導考核獎懲要點》,1981年9月廢除。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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