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法令
外觀
司法機構法令(英語:Judiciary Act)是一種法令簡稱,用於澳洲及美國有關國家級法院制度的法例。
澳洲
[編輯]美國
[編輯]- 《1789年司法機構法令》(1 Stat. 73),設立了聯邦司法機構
- 《1801年司法機構法令》(2 Stat. 89),又稱《午夜法官法令》
- 《1802年司法機構法令》(2 Stat. 156),廢除了1801年法令
- 《1866年司法機構法令》可以指兩部不同的法例:
- 《1867年司法機構法令》(14 Stat. 385),又稱《1867年人身保護令狀法令》,修訂了1789年法令關於聯邦最高法院覆核州級法院裁定的第25條
- 《1869年司法機構法令》(15 Stat. 44),又稱《1869年巡迴法官法令》(Circuit Judges Act of 1869)
- 《1891年司法機構法令》(26 Stat. 826),又稱《埃瓦茨法令》(Evarts Act)或《巡迴上訴法院法令》(Circuit Courts of Appeals Act)
- 《1925年司法機構法令》(43 Stat. 936),又稱《移審令法令》(Certiorari Act)或《法官法案》(Judges' B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