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嘉禾勳章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嘉禾勳章
中華民國大總統授予
創立1912年7月29日
國家 中華民國
頒予「有勳勞於國家者」
「有功績於學問及事業者」
狀態已廢止
授予者中華民國大總統
決定者中華民國大總統
等級第二到十等
級別
上級大勳章

嘉禾勳章中華民國北京政府頒授給「有勳勞於國家者」以及「有功績於學問及事業者」的勳章,正式名稱為嘉禾章,為北洋政府大總統以外的人能獲得的最高等級勳章[1]。1912年7月29日,陸徵祥簽署《勳章令》正式確立北洋政府的勳章制度。嘉禾章分九等十種,其中二等分為二等大綬嘉禾章和二等嘉禾章。

授制

[編輯]
等級 授勳方式 綬帶顏色
一等 大綬 黃色紅緣
二等 大綬 黃色白緣
三等 領綬 紅色白緣
四等 襟綬加結 紅色白緣
五等 襟綬 紅色白緣
六等 襟綬加結 藍色紅緣
七等 襟綬 藍色紅緣[2]
八等 襟綬 白色紅緣[2]
九等 襟綬 黑色白緣

勛表

[編輯]

顏色與綬帶相同。

佩戴規則

[編輯]

一、二等佩戴在上衣左襟下方,大綬由左肩斜至右脅,下結副章於綬末。

三等以領綬佩戴在上衣正中領下方。

四至九等以襟綬佩戴在上衣左襟上方。

注釋

[編輯]
  1. ^ 最高級是僅限大總統佩戴的大勳章。
  2. ^ 2.0 2.1 王俊明 《民國時期勳章簡介》

參考資料

[編輯]

《政府公報》第九十一號 勳章令

王俊明 《民國時期勳章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