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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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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9年3月27日,由松田道之統領,駐紮在首里城歡會門前的日本士兵。

琉球處分(日語:琉球処分りゅうきゅうしょぶん Ryūkyū shobun),又被稱為琉球兼併(日語:琉球併合りゅうきゅうへいごう Ryūkyū heigō)指的是1872年1879年期間,推行廢藩置縣改革的日本明治新政府在廢除薩摩藩並將其改設為鹿兒島縣後,又廢除原薩摩藩轄下的附庸國琉球,並先後設置琉球藩沖繩縣以實現中央集權化和府縣制的全國統一,並使其脫離滿清帝國冊封體制的一系列歷史事件。1872年設置琉球藩為「第一次琉球處分」,1879年設置沖繩縣為「第二次琉球處分」。

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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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世紀期間,琉球具有特殊的國際地位:

慶長琉球之役後,薩摩藩在琉球駐軍並設立了在番奉行所等機構,並與尚寧王君臣等人在鹿兒島簽訂了《掟十五條》(掟十五ヶ條)[1],至此琉球成為了完全受薩摩藩控制的附庸國。但是幕府出於希望通過琉球重啟明日貿易和防止薩摩的地方勢力一家獨大等考量,不允許薩摩藩擅自吞併琉球國,因此琉球得以保留形式上的獨立性以及與明清王朝的外交、貿易關係——中國皇帝授予琉球君主王號和頭銜,作為回報琉球獲得與中國進行朝貢貿易的機會。因此幾個世紀以來,琉球依然是在名義上向明清兩朝稱臣納貢的「屬國」。

在過去,琉球常被認為同時是日本和中國的朝貢國和附庸。但是最新的史學一般認為,琉球對日本的依附是真實的,表現為每年向日本(薩摩藩)的統治者納稅,且其內政和外貿都受到薩摩藩的嚴密監視和控制,而其對中國的臣屬則具有形式上的儀式性,有利於在以中國為中心的朝貢體系中進行貿易。[2]

1868年明治維新後,日本走上了發展中央集權國家的道路,隨之產生了附庸琉球的地位問題。日本政界人士開始尋求建立對該領土的完全主權,但沒有確定具體的行動方針。因此,當1871年日本政府開始在全國推行廢藩置縣改革時,琉球國依然作為一個形式上獨立的政治實體暫時依附於新設立的鹿兒島縣。但是1871年11月,54名宮古島民被台灣島東部的排灣族原住民殺害的事件卻成了日本解決這一問題的契機。1872年,日本明治政府宣佈廢黜琉國王尚泰,貶國為藩,並冊封尚泰為琉球藩的統治者。1874年日本為被殺害的琉人復仇而派軍南下征伐「台蠻」,並於同年10月31日在英國的斡旋下在北京與大清國達成了對受害漁民的賠償協議。該條約將被害人稱為「日本屬民」,被日本認為是大清方面明確放棄對琉球的「宗主權」並確認琉球人也屬於明治天皇臣民的第一個國際文件。

詳細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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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瑤灣事件後,1872年2月12日(舊曆1月5日),奈良原幸五郎(奈良原繁)、伊地知貞馨鹿兒島縣報告稱琉球王府對此事的處置失當。同年7月5日(舊曆5月30日),大藏大輔井上馨建議將「琉球國的版籍收回」。6月2日,正院對此予以認可,認為「如此曖昧之事必須予以匡正」並以「此之處分應該如何」(如此曖昧の事匡正せざるべからず。之を処分する如何して可ならん)進行下問,此是明治政府第一次對琉球使用「處分」一詞。作為回應,外務省提出了三條: 一、停止與外國的私交;二、將琉球王尚泰列為華族;三、冊封尚泰為琉球藩王。

7月26日(舊曆6月21日),鹿兒島縣派官員來到琉球,將催促琉球派人去東京慶賀明治維新的命令傳達給伊地知貞馨。尚泰王派遣尚健(伊江王子朝直)、向有恆(宜灣親方朝保)、向維新(喜屋武親雲上朝扶)等人組成慶賀使節團赴日本。8月30日(舊曆7月27日)到達鹿兒島,9月16日(舊曆8月14日)到達東京。10月16日(舊曆9月14日),明治天皇宣佈冊封尚泰為琉球藩王,位列華族,將琉球國降格為琉球藩。10月22日(舊曆9月20日),賜予尚泰王新貨幣和紙幣三萬日圓

10月30日(舊曆9月28日),琉球的外交權被移交外務省。11月20日(舊曆10月10日),日本中央政府宣佈可替琉球王府償還負債20萬兩。但琉球王府為了維持自己的主體性,選擇了以大藏省為擔保人,自東京國立銀行低息貸款20萬日圓來償還債務。[3]

1875年5月13日,日本決定派松田道之前往琉球。29日,下達讓松田道之廢止琉球王府由清朝冊封的命令。7月10日到達那霸,將明治政府的書簡交付給在首里城內的毛鳳來(富川親方盛奎)、毛有斐(池城親方安規)、向居謙(浦添親方朝昭)三位三司官。尚泰王不希望斷絕與清的外交關係,便派毛有斐和馬兼才(與那原親方良傑)等赴東京請求交涉。日本不准其請,更廢除了琉球藩的審判權和警察權,將其劃歸內務省管轄。[4]尚泰王派遣向德宏(幸地親方朝常)、林世功(名城里之子親雲上春傍)等赴清朝交涉,又向西方列國駐清和駐日本的公使分別致書要求交涉。在東京的琉球大臣也多次請願。

1879年1月26日,松田道之再次來到沖繩島,敦促尚泰王中止與清朝的私交關係但遭到拒絕。3月27日,松田道之第三次來到沖繩島,此次帶來了軍隊300餘人、警官160餘人進入首里城,宣佈了廢除琉球藩的命令。尚泰王聞訊憂驚而病,以尚弼(今歸仁王子朝敷)代理事務。向居謙等三司官向松田交涉,但遭到拒絕。4月4日,日本政府將琉球藩改置為沖繩縣,任命鍋島直彬為沖繩縣知事。琉球王朝被日本中央政府解散。

琉球被日本兼併引發清朝與日本的外交糾紛,清朝一直主張恢復琉球王的社稷,是為琉球案。一些反對日本統治的親清派貴族官僚和久米村士族流亡清朝。直到清朝在甲午戰爭中戰敗,將臺灣割讓予日本之後,才不再重提琉球案。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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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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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掟十五条. [2013-06-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8-01) (日語). 
  2. ^ Yanagihara Masaharu. "Shioki (Control)," "Fuyo (Dependency)," and Sovereignty: The Status of the Ryukyu Kingdom in Early-Modern and Modern Times. Roberts, Anthea; et al (編).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Law. 牛津大學出版社. 2018: 141–160, ос. 155. ISBN 978-0190697570 (英語). 
  3. ^ 《清末中琉日關係史研究》,261頁
  4. ^ 《清末中琉日關係史研究》,285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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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橫山學「宝玲叢刊 琉球所属問題関係資料第6巻 琉球処分上・中」本邦書籍,1980年。
  • 橫山學「宝玲叢刊 琉球所属問題関係資料第7巻 琉球処分下」本邦書籍,1980年。
  • (簡體中文)西里喜行. 清末中琉日関係史の研究 [《清末中琉日關係史研究》]. 胡連城等譯.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0. ISBN 978-7-5097-08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