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鹽業專賣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吉蘭泰鹽湖的湖鹽

鹽業專賣曾於世界多處實施,例如:古羅馬印度中國等;通常是指食鹽銷售統由政府壟斷、限於政府授權私人經營、或者由公家統一收購等壟斷制度。在古代,鹽業專賣通常為強勢政府控制財源的絕佳方式之一,比方歐洲羅馬就曾利用食鹽專賣控制所轄領域,20世紀的英國,也曾於印度殖民地實施食鹽專賣。不過也因為鹽業專賣容易造成市場供需不均及價格爭議,因此常引起糾紛。例如印度地區的食鹽專賣,也是印度國父甘地反抗英國政府的起因之一。

中國大陸的鹽業專賣

[編輯]

實施鹽業專賣最著名的國家之一是中國。在古代中國,鹽業專賣又稱禁榷。自漢武帝起,各朝都對鹽業實行不同程度的專賣(其他被專賣的商品還可能包括茶葉、礦產品等)。這樣合法販賣的鹽叫官鹽,非法販賣的叫私鹽

雖然食鹽是生活必需品,在中國大陸從整體上來說並不缺乏。沿海地區產海鹽四川等地區有井鹽。鹽業專賣制度的可能動機有下列幾個:

  • 增加政府財政收入
  • 穩定食鹽價格和流通情況
  • 減緩民間財富積累
  • 對食鹽實行質量控制

歷史

[編輯]

周朝就有對鹽征消費稅的記載。春秋時期,管仲齊國經濟改革中創立了食鹽專賣,使鹽利「百倍歸於上」,[1]「設輕重魚鹽之利,以贍貧窮,祿賢能,齊人皆悅」。[2]秦朝漢朝初期,政府和私人都可以製造販賣食鹽。

西漢漢武帝時期,由於和匈奴的長期戰爭,政府財政緊張;而很多民間商人因煉鐵、製鹽等而致富。為了創收,並打擊吳王劉濞等由製鹽發家進一步謀取政治勢力的諸王,漢武帝規定必須使用官家器皿、由官方製造運輸和銷售食鹽;對於「敢私鑄鐵器煮鹽者」處以「釱左趾,沒入其器物」的懲罰。[3]但由於實踐上導致社會矛盾太大,「專賣還未占絕對優勢」[4]漢昭帝時期,政府專門就鹽、、鐵專營的問題展開辯論,其內容由桓寬編著成《鹽鐵論》。辯論結論是廢除鐵酒專營,保留鹽業。到了漢光武帝時期,食鹽由專賣改為徵稅。

其後到唐朝中期,對食鹽的管理都比較鬆弛,「亭戶冒法,私鬻不絕」[5]。販私者往往「多結群黨,並持兵杖劫盜及販賣私鹽」。[6]到了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為全部官營。寶應元年(761年),鹽鐵使劉晏改為民間製造,官府統購,批發專賣。這次改革增加了政府稅收收入。例如778年,鹽業收入占政府總收入的一半之多,史稱大曆末,「天下之賦,鹽利居半」。

宋朝以後,政府和鹽業商人處於半合作、半競爭的狀態。一般鹽商們得利於政府壟斷地位,獲利比其他商人要容易。同時儘管有嚴酷的刑法懲罰,民間私鹽販賣「雖嚴禁所不能止」。[7]代州寶興軍民戶「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鹽」[8],浙江溫州常有「私鹽百餘艦往來江中,殺掠商賈」[9]。明朝洪武時期,帝國設立九邊進行北方防禦。由於九邊後勤補給困難重重,為了減少這種負擔,洪武帝與山西商人達成了一個協議,山西商人向大同、居庸關等幾大邊關要塞輸送糧食,以換取山西商人獲得了合法販賣「官鹽」的資格。以後山西商人不僅獲得了河東鹽池的鹽引,也獲得了兩淮的鹽引。明代私鹽運作,仍屢禁不絕,成化年間,「起自蘇揚,上至九江、湖廣發賣,沿途但遇往來官民客商等船,輒肆劫掠」[10],到了明朝末年,更是「鹽徒充斥,無處不聞」。[11]

清代食鹽販私,「危害之烈,第積歷代鹽弊淵藪」。[12]包世臣認為「兩淮綱食引地,無論城市村莊食私者什七八」,當時長江中下游各省私鹽泛濫,「私鹽充斥,鹽徒聚眾販私」[13],「成群販賣,一遇巡捕人役,自恃梟眾捕寡,執械敵巡鹽人役,輕則帶傷。重則致命」。[14]

20世紀的鹽業專賣

[編輯]

台灣的鹽業專賣

[編輯]

台灣清治時期,台灣與大陸相同,也實施官鹽制度。不過掌管台灣道鹽業的主管台灣鹽道庫大使鹽運使),經考,也未派實或實際上任。17-19世紀末,中國曬鹽人被稱為「鹽虎」,官府雇用的人被稱為「鹽差」,鹽虎和鹽差雖在中國大陸衝突事件不斷,不過,濱海台灣因取得海鹽極為容易加上官鹽價格一向低廉,兩者此種衝突較為罕見。1895年,台灣邁入日治時期,食鹽實行自由貿易,不過隨後於1899年恢復專賣,設立了台灣鹽務局,後又歸台灣總督府專賣局,與樟腦鴉片同為該局轄下專賣事業之一,其中,台商辜顯榮一直是台灣鹽業的的實際負責人。[16]

至2002年,台灣完全廢除鹽業專賣制度。

注釋

[編輯]
  1. ^ 管子·海王》
  2. ^ 《史記·齊太公世家》
  3. ^ 釱,國語,"ㄉㄧˋ",普通話音dì,廣東話音"第"。意思為套上腳鐐。《史記.卷三十.平準書》:「敢私鑄鐵器煮鹽者,釱左趾,沒入其器物。」司馬貞《索隱引張斐·漢晉律序》:「狀如跟衣,著左足下,重六斤,以代臏,至魏武改以代刖也。」
  4. ^ 李明明、吳慧著:《中國鹽法史》,台灣文津出版社1997年版,第60頁。
  5. ^ 《新唐書》卷五十四,《食貨志》
  6. ^ 《文苑英華》卷四二九,南郊赦文(會昌五年正月三日)
  7. ^ 《范忠宣奏議》卷上,條列陝西利害(熙寧二年)。
  8. ^ 《宋史》卷一八一,《食貨下三》
  9. ^ 《鴻慶居士集》卷十二,《沈相書》
  10. ^ 《明實錄·憲宗實錄》成化元年九月
  11. ^ 徐泓《明代的私鹽》,載《台灣大學歷史系學報》1980年12月第7期
  12. ^ 魯子健:《清代食鹽專賣制度》,載《鹽業史研究》1991年第1期
  13. ^ 師懿德:《奏陳獲江北鹽梟始末折》,《宮中檔康熙朝奏摺》第2輯
  14. ^ 包世臣:《庚辰雜著五》,《安吳四種》卷三,嘉慶二十四年著文
  15. ^ 发改委:即日起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網易新聞. [2014-04-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18). 
  16. ^ 鹽務檔案 網際網路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6-08-22.

參考資料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