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首都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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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國家擁有多個首都。在部分情況,一個城市是一個有特定用途的首都,有另一些城市是有其他用途的首都,不存在一個被視為最高的官方首都。
這裡也有情況當中存在一個法定首都,但有一個或多個其他城市是中央政府部分或全部職能的所在地。雖然這些情況技術上不是多首都,但情況是相近的;因此,它們會被涵蓋於此列表裡。
現存的多首都國家
[編輯]國家 | 首都 | 詳情 |
---|---|---|
貝南 | 波多諾伏 | 法定首都;立法首都 |
科托努 | 實際上中央政府所在地;司法首都 | |
玻利維亞 | 蘇克雷 | 法定首都(憲法首都);國家司法首都 |
拉巴斯 | 國家行政及立法首都 | |
蒲隆地 | 基特加 | 法定首都(憲法首都) |
布松布拉 | 國家行政首都 | |
智利 | 聖地牙哥 | 法定首都;國家行政及司法首都 |
瓦爾帕萊索 | 國家立法首都 | |
象牙海岸 | 雅穆索戈 | 法定首都 |
阿必尚 | 實際上中央政府所在地 | |
捷克 | 布拉格 | 法定首都,國家行政及立法首都 |
布爾諾[來源請求] | 國家司法首都[來源請求] | |
多明尼加 | 聖多明哥 | 法定首都,國家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及部分司法機關的所在地 |
西聖多明哥 | 最高法院和中央選舉局的所在地 | |
墨巴本 | 行政首都 | |
洛班巴 | 立法首都及皇室所在地 | |
宏都拉斯 | 特古西加而巴 | 實際上首都,與科馬亞圭拉構成中央區市,法定的憲法首都 |
科馬亞圭拉 | 與特古西加爾巴構成中央區市,法定的憲法首都 | |
馬來西亞 | 吉隆坡 | 法定首都及皇室所在地;國家立法首都 |
布城 | 國家行政及司法首都 | |
蒙特內哥羅 | 波德里查 | 法定首都 |
策提涅 | 蒙特內哥羅總統所在地 | |
荷蘭 | 阿姆斯特丹 | 荷蘭憲法下的法定首都 |
海牙 | 中央政府所在地 | |
南非 | 普勒托利亞 | 行政首都 |
開普敦 | 立法首都 | |
布隆泉 | 司法首都 | |
斯里蘭卡 | 斯里賈亞瓦德納普拉科特 | 法定首都及國家立法首都 |
可倫坡 | 實際上國家行政及司法首都 | |
坦尚尼亞 | 杜篤瑪 | 法定首都及立法首都 |
三蘭港 | 實際上中央政府所在地;司法首都 | |
撒拉威阿拉伯民主共和國 | 阿尤恩 | 宣稱首都 |
提法里提 | 臨時首都 | |
葉門 | 薩那 | 國際承認、法定首都,被胡塞武裝控制,葉門統一前為北葉門法定行政首都 |
亞丁 | 臨時行政首都、很多政府機關所在地,葉門統一前為南葉門法定行政首都 |
其他國家
[編輯]以色列定都於耶路撒冷,但是由於耶路撒冷的政治問題仍然未有最終定案,多數國家會把大使館設於特拉維夫。[1]由1948年5月至12月,特拉維夫和耶路撒冷都是以色列實際聯合首都。巴勒斯坦同樣宣稱耶路撒冷為首都,但現時實際上國際承認巴勒斯坦政府所在地是拉姆安拉,而哈馬斯政府所在地是加薩。
在韓國,盧武鉉在任大韓民國總統期間制定行政中心城市計劃,將規劃興建新都市取代首爾,成為韓國實質上的行政首都,並於其後以朝鮮世宗命名,最終定名為世宗特別自治市。惟李明博接任總統後,因為計劃受到質疑而廢止。最終韓國實際上變更為雙首都模式。世宗市的行政建制正式成立後,總統府、大韓民國國會、大韓民國大法院等重要國家機關仍然駐於首爾,而其他36個政府機構則於2012年9月至2014年年底期間陸續播遷至此。預計於2030年世宗市人口可達50萬。[2]
在德國,最高司法機構(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位於卡爾斯魯爾,而國家政治首都是柏林。部分機構仍然主要設於波昂,前西德首都,現在仍有「聯邦市」(Bundesstadt)之稱。
宏都拉斯憲法說明特古西加爾巴和科馬亞圭拉都是國家的首都。不過,政府所有部門都位於特古西加爾巴。科馬亞圭拉現在是特古西加爾巴大都會區的一部分。
在秘魯,《秘魯憲法》聲稱庫斯科是「歷史首都」(西班牙語:Capital Histórica),一個象徵式的聲明,因為國家政府繼續位於利馬。
塞族共和國,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的構成國,按照《岱頓協定》把塞拉耶佛定為憲法首都,與國家首都一樣;但實際上,他們的政府位於巴尼亞盧卡。
策提涅是歷史上、傳統上和第二的蒙特內哥羅首都。該城的地位獲得憲法的特別認可。雖然蒙特內哥羅總統的正式住處是位於該城,其餘的政府都位於波德里查。
聖彼得堡,前俄羅斯帝國首都,被非正式地承認為俄羅斯北方的陪都。2009年,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由莫斯科遷往聖彼得堡,給予聖彼得堡部分首都應有的職能。
馬尼拉是菲律賓正式首都,菲律賓政府的行政及政治中心廣泛分佈於馬尼拉大都會。馬拉坎南宮,政府的行政中心以及最高法院大樓,國家的司法中心都位於馬尼拉本部,而立法部門位於都會區內的另外兩座城市,眾議院在奎松市而參議院則在帕賽市。[3]
在南非,布隆泉被視為實際司法首都,因為最高上訴法院位於當地。憲法法院位於約翰尼斯堡,它在憲法問題上是更高級的上訴法院。
雖然英國只有一個首都,倫敦,但是也有三座其他城市屬於其所屬構成國的首都。貝爾法斯特、卡地夫和愛丁堡分別是北愛爾蘭、威爾斯和蘇格蘭的首府,而倫敦同時也是英格蘭的首府。
曾經的多首都國家
[編輯]許多國家在任何特定時間僅擁有一個首都,但隨著時間的流逝,它們賦予了多於一個城市首都地位。
由於戰爭、天氣或分裂等各種原因,這些當前國家有兩個城市同時充當行政首都。在某些情況下,第二首都被視為臨時首都。
國家 | 年份 | 首都 | 詳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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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 | 1776年–1818年 | 喀布爾 | 夏都 |
白沙瓦 | 秋都 | ||
中華民國 | 1937年–1945年 | 南京 | 汪精衛政權的首都 |
重慶 | 國民政府的臨時首都 | ||
1945年–1991年 | 南京 | 行政、立法及司法首都(1949年後宣稱) | |
臺北 | 遷臺後國民政府的臨時首都 | ||
喬治亞 | 2012年–2018年 | 提比里西 | 法定及行政首都 |
庫塔伊西 | 國會所在地 | ||
德國 | 1990年–1999年 | 柏林 | 法定首都,兩德統一前為東德法定首都(實際上行政首都僅限柏林東部,即東柏林) |
波昂 | 中央政府所在地,兩德統一前為西德法定行政首都 |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1948年–1972年 | 平壤 | 中央政府所在地[4] |
漢城 | 法定首都及憲法首都[4] | ||
英屬印度 | 1858年–1947年 | 加爾各答(1858年–1911年) | 冬都 |
德里(1911年–1947年) | |||
西姆拉 | 夏都 | ||
寮國 | 1947年–1975年 | 永珍 | 行政首都 |
琅勃拉邦 | 王都 | ||
利比亞 | 1951年–1969年 | 的黎波里 | 利比亞王國兩個法定首都之一 |
班加西 | 利比亞王國兩個法定首都之一 | ||
馬拉威 | 1974年–1994年 | 里朗威 | 行政及司法首都 |
松巴 | 立法首都 | ||
菲律賓 | 1948年–1976年 | 奎松市 | 法定首都 |
馬尼拉 | 實際上中央政府所在地 | ||
1901年–1976年 | 碧瑤 | 夏都(仍有夏都之稱,但不再在政治使用) | |
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 | 2003年–2006年 | 貝爾格勒 | 行政及立法首都 |
波德里查 | 司法首都 |
^A 波昂曾經是西德首都。兩德統一使柏林成為統一德國的首都,九年後政府才遷到柏林。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Field Listing::Capital. The World Factbook. [2014-04-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5).
- ^ 蘋果日報-南韓36機構遷世宗,行政首都啟用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12年7月1日
- ^ The Evolution of Manila. Presidential Museum and Librar. [11 April 2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28).
- ^ 4.0 4.1 Eberstadt, Nick. The End of North Korea. Washington: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1999: 26, 32. ISBN 978-0-8447-40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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