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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鄧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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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觀且無可引述資料的內容,應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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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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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版本中「其中大部分時間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中國浦東幹部學院、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受訓」存在明顯失實。

1、沒有證據(無論是官方還是報社)支持「大部分時間」的說法。

2、相反,按照慣例,在官方文件中提及的順序要麼是「受訓時間順序」要麼是「受訓時間長度」。

3、如果要引用,就應該公平予以將他們全部引用,而非只摘抄中國內地的院校。

4、此前,國家行政學院未與中央黨校合併,依照慣例不應該使用現在的新單位名稱。—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Bowie Cheung對話貢獻)於2020年5月26日 (二) 03:12 (UTC)加入。[回覆]

已刪除「大部分時間」。--No1lovesu留言2020年5月26日 (二) 04:46 (UTC)[回覆]

「鄉黑背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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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寫了「2013年離任元朗警區指揮官時,獲鄉黑背景人士在小桃園酒家設江湖飯宴歡送,當中包括前屏山鄉鄉委會主席綽號「高佬和」曾樹和、鄉事背景民建聯梁志祥」

但是可引材料的原文所說的是:「如3年前離任元朗警區指揮官時,獲鄉紳在小桃園酒家設宴歡送」

並沒有提及過所謂的鄉黑或任何人。

請予以糾正,謝謝!--Bowie Cheung留言2020年5月27日 (三) 08:12 (UTC)[回覆]

涉嫌包庇和縱容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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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被質疑與黑社會勢力有關聯,在他擔任元朗警區指揮官期間,被質疑多次包庇和縱容新界鄉黑勢力,任內因元朗警區幾宗警察醜聞,包括將海洛因當作食鹽來處理,需讓警察公共關系科為鄧炳強解畫,甚至親自致電遊說各大媒體的採訪主任,要求傳媒「筆下留情」,為醜聞降溫,被斥干預新聞自由。 」屬於無可引消息。

在任何一個社會有不守規矩的警察,要看處理結果如何而不應該直接歸責,比如「元朗警區管理層覆檢該案時,認為兩名警員處理不恰當,故進行紀律調查並已完成,將召開紀律聆訊。」否則按照這個邏輯,任何一個國家的首腦或紀律部隊的首腦都是涉嫌包庇和縱容黑社會。

我認為可以在爭議中提出質疑,但相反也應該要引述當事人鄧炳強對於黑社會的回應,才顯得公允客觀。事實上,在2019年7月21日事件後,鄧炳強在記者會指出「警方與黑社會勢不兩立,警方打擊黑社會不遺餘力,絕不存在「警黑合作」。」(《警方記招 | 鄧炳強:警方與黑社會勢不兩立 絕不存在「警黑合作」》)

請予以糾正,並考慮採納接收當事人回應,謝謝!--Shing Cheung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00:50 (UTC)[回覆]

請問你和Bowie Cheung是甚麼關係?--No1lovesu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02:22 (UTC)[回覆]
@No1lovesu是用戶重命名。--DRIZZLE (留言) 2020年5月29日 (五) 06:4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