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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邓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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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观且无可引述资料的内容,应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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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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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版本中“其中大部分时间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受训”存在明显失实。

1、没有证据(无论是官方还是报社)支持“大部分时间”的说法。

2、相反,按照惯例,在官方文件中提及的顺序要么是“受训时间顺序”要么是“受训时间长度”。

3、如果要引用,就应该公平予以将他们全部引用,而非只摘抄中国内地的院校。

4、此前,国家行政学院未与中央党校合并,依照惯例不应该使用现在的新单位名称。—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Bowie Cheung对话贡献)于2020年5月26日 (二) 03:12 (UTC)加入。[回复]

已删除“大部分时间”。--No1lovesu留言2020年5月26日 (二) 04:46 (UTC)[回复]

“乡黑背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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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写了“2013年离任元朗警区指挥官时,获乡黑背景人士在小桃园酒家设江湖饭宴欢送,当中包括前屏山乡乡委会主席绰号“高佬和”曾树和、乡事背景民建联梁志祥”

但是可引材料的原文所说的是:“如3年前离任元朗警区指挥官时,获乡绅在小桃园酒家设宴欢送”

并没有提及过所谓的乡黑或任何人。

请予以纠正,谢谢!--Bowie Cheung留言2020年5月27日 (三) 08:12 (UTC)[回复]

涉嫌包庇和纵容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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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炳强被质疑与黑社会势力有关联,在他担任元朗警区指挥官期间,被质疑多次包庇和纵容新界乡黑势力,任内因元朗警区几宗警察丑闻,包括将海洛因当作食盐来处理,需让警察公共关系科为邓炳强解画,甚至亲自致电游说各大媒体的采访主任,要求传媒“笔下留情”,为丑闻降温,被斥干预新闻自由。 ”属于无可引消息。

在任何一个社会有不守规矩的警察,要看处理结果如何而不应该直接归责,比如“元朗警区管理层复检该案时,认为两名警员处理不恰当,故进行纪律调查并已完成,将召开纪律聆讯。”否则按照这个逻辑,任何一个国家的首脑或纪律部队的首脑都是涉嫌包庇和纵容黑社会。

我认为可以在争议中提出质疑,但相反也应该要引述当事人邓炳强对于黑社会的回应,才显得公允客观。事实上,在2019年7月21日事件后,邓炳强在记者会指出“警方与黑社会势不两立,警方打击黑社会不遗余力,绝不存在“警黑合作”。”(《警方记招 | 邓炳强:警方与黑社会势不两立 绝不存在“警黑合作”》)

请予以纠正,并考虑采纳接收当事人回应,谢谢!--Shing Cheung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00:50 (UTC)[回复]

请问你和Bowie Cheung是什么关系?--No1lovesu留言2020年5月28日 (四) 02:22 (UTC)[回复]
@No1lovesu是用户重命名。--DRIZZLE (留言) 2020年5月29日 (五) 06:41 (UTC)[回复]